辛亥历史上的
左边可以根据日期查看历史事件,右边输入框可以根据关键词查找相关历史事件。

辛亥革命史上的今天——12月20日

辛亥革命网 2015-12-20 08:43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孟进

1906年的今天,梁启超致函康有为谈建党事。1911年的今天,南北开第二次议和会;廖宇春与顾忠琛签订草约;1915年的今天,梁启超电蔡锷:“袁将卖国,请即发动。”
辛亥革命史上的今天——12月20日

编辑:孟 进

  □1906年的今天。1906年12月13日,梁启超在日本神户须磨怡和别庄致书蒋观云,主张组织政党。此后便联合杨度、蒋观云、徐佛苏、熊希龄等策划具体组建事宜,并致长函向康有为(《与夫子大人书》)详细报告其建党纲领和策略[1]。12月20日,梁再致函康有为,报告具体计划和目前的进展状况。

  □1910年的今天。天津学界联合谘议局、商会、县董会,聚集三千馀人开大会,决请直隶总督陈夔龙再次代奏请求召开国会的《请愿书》。人们在向督署前进的途中,正遇督署调查局总办乘马车横冲直撞,众人怒不可遏,当即将马车砸毁,继续前进。到达督署后,陈夔龙见状被迫只得应允代奏。

  □1910年的今天。11月,孙中山命黄兴等人在南洋筹款和在香港设立统筹部。为了更有力地募款和号召海外华人加入抗清革命队伍,12月20日,孙中山、陈新政、庄银安在当时尚是英国殖民地的槟榔屿创设了《光华日报》。

  □1911年的今天。“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议决请黄兴即速来南京,组织临时政府。

  □1911年的今天。南北双方在沪举行第二次议和会议。协议自23日早8时起至31日早8时止,各战场继续停战七日。是为第四次停战。在当日举行的会议上,伍廷芳坚决表示:“中国必须民主,由百姓公举大总统,重新缔造。”因之坚持下次开议“须以承认共和为前提”。唐绍仪则表示:“共和立宪,万众一心。我等汉人,无不赞成。”对于伍廷芳所提出的开议前提,唐答须电袁世凯征询其意。

  □1911年的今天。美洲华侨代表冯自由抵达上海,参与筹组临时政府。嗣后,南洋华侨代表吴世荣也到达上海参与工作。

  □1911年的今天。当伍廷芳与唐绍仪公开在沪谈判的同时,在上海文明书局还有另一场秘密谈判也在进行之中。保定陆军小学堂总办廖宇春[2]得段祺瑞的支持,并持有与段通讯的密码本,偕北京红十字会会长夏浚贻抵达上海,与黄兴的代表、江苏军总参谋长顾忠琛,以及元帅府秘书官俞仲还等人秘密会谈,逐步取得共识。12月20日,顾忠琛将黄兴授权的《委任书》正式交给廖宇春,双方议定五条:

  一、确定共和政体。

  二、优待清室。

  三、先推覆清政府者为大总统。

  四、南北满汉出力将士,各享其应得之优待,并不负战时害敌之责任。

  五、同时组织临时会议,恢复各省秩序。

  其中第三条,既有对袁世凯的保证,又有对袁世凯的督促。

  □1911年的今天。英国驻沪总领事法磊斯(Fraser,1859—1922)会同美、德、日、法、俄等五国驻沪总领事,以同文照会分别递交伍廷芳和唐绍仪,声称他们决心坚持迄今所采取的绝对中立的态度,但是“中国的战争若持续下去”,“将使外人的物质利益与安全遭受重大的危险”,因此务请南北双方尽速达成协议,停止冲突。

  □1915年的今天。外交次长曹汝霖会晤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告知袁世凯希望至迟于明年二月初旬(农历正月初)称帝,并妄称:“若正式宣布各国承认,则乱人自无,人心自安。”

  □1915年的今天。梁启超致电唐继尧代转蔡锷:“外交紧急,袁将卖国,请即发动。”

  【注】:

  [1]梁启超向康有为表明,组建政党,“其可以领袖统率者,舍先生无他人”,因此“结党之宗旨,必欲收其人为先生之党”。并言该党“大约其纲领”是:“(一)尊崇皇室,扩张民权。(二)巩固国防,奖励民业(此条未定)。(三)要求善良之宪法,建设有责任之政府。”面上的领导人则“拟戴醇王(进案:即载沣)为总裁,泽公(进案:即载泽)为副总裁(此事须极秘密,万不可报告,不然事败矣!)。”

  [2] 廖宇春(1870—1923) 字少游。上海松江府娄县人。早年留学日本,曾充清政府驻日公使馆随员。回国后,襄助冯国璋、段祺瑞办北洋陆军学校近十年,曾任保定姚村陆军小学堂监督,并为袁世凯在天津小站练兵。辛亥革命时,与夏清贻、靳云鹏等奔走南北,联络议和。1911年 12月20日,在上海与黄兴的代表顾忠琛签订五项草约,对南北议和颇有影响。民国元年被授予陆军中将,并勋三位。后因刊布《新中国武装解决和平记》一书,述其参与南北议和经过,涉及袁世凯在议和时的内幕,遭袁忌恨,遂被摒弃。
史上今日0月份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支持 | 网站地图 | 网站律师 | 隐私条款 | 感谢表彰 | 在线投稿
2008-2021 武汉升华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鄂ICP备19017968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8502004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