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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爱情、婚姻是每个人的生命中至关重要的内容。虽然爱情发乎人之本心,但是与之相伴的婚姻家庭却需要礼法来规范。在中国,遥远的奴隶制时代,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家族制度的礼和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来调整。封建社会,礼法并用,体系完备,人们的婚姻被牢牢地束缚于封建礼法之中。中华民国时期,婚姻家庭立法在与传统的冲突与取舍中开始近代化进程。中华民国时期的婚姻家庭立法有不少,包括1915年的婚姻法草案、1925年《民国民律草案》中的《亲属法草案》、1928年《民国民律》亲属法草案、1930年《民国民法典》中的亲属编等,其中民法亲属编1931年5月5日施行,内容复制了德国、日本等国亲属法不少条文,具有典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特点。同一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也进行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建设。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一部《婚姻法》,是共产党领导制定的第一部婚姻法。1931年11月26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有关婚姻条例的决议,12月1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后又修改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1934年4月8日)。其后,陕甘宁、晋冀鲁豫等根据地都制定了地区性的婚姻法。共产党制定的这些法令,主要内容是确定婚姻自由,实行一夫一妻制,实行男女平等,是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为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积累了经验。

图1: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新中国建立前夕,强迫包办买卖婚姻、男尊女卑、漠视女子利益、虐待妇女等现象普遍存在,因受封建婚姻家庭制度迫害死亡的妇女为数不少,制定一部全新的婚姻法势在必行。为了改善婚姻状态,加强党对妇女工作的领导,中共中央于1948年9月20日至10月6日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了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会议期间,刘少奇专门召见了邓颖超(中央妇委代理书记)等中央妇委成员,代表中央委托中央妇委起草新中国《婚姻法》。中央妇委为此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平山县东柏坡,由邓颖超任组长,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等人,开始调查研究与起草工作。草案起草和修改过程中,争论最大的是离婚自由问题,即一方坚持离婚是否可以离婚。1950年1月21日,经过四十余次修改,邓颖超将《婚姻法》的最后草稿送交中央书记处审阅,并写了一封信,信中特别提到离婚自由问题。党中央最终同意了邓颖超的建议,采用了“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的条款。初稿随后又广征意见,屡开座谈会,多次修改。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命令》,宣布新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也是一部全民参与意味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从根本上否定了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婚姻制度,妇女从此有了基本的人权和自由,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有法律可依的阶段。

图2:1951年10月8日,北京郊区农民袁荣和杨淑英在《婚姻法》保障下举行结婚典礼

  1950年《婚姻法》分《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共8章27条。《婚姻法》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宣告:“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是它的基本精神,也是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