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辛亥革命网 2010-11-18 00:00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吴文昭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中国的官方文献或学者在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时,会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或说中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项重要的政治制度从产生到发展、完善并最终确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发展而来(此前共产党已领导组织过“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市民代表会议”等,是代议制的萌芽),而且在不同历史时期有适应时代变化的发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初来源是苏维埃制,而后者来源于马克思、恩格斯普遍平等选举、不赞成分权以及“议行合一”的思想。“五四”运动不仅请来了马克思主义思想,也请来了苏维埃制——列宁发展马克思主义思想并将之付诸实践的成果。结合中国革命的实践,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召开了第一届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修订)和《苏维埃地方政府组织条例》,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中央执行委员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颁布和修改宪法、与外国缔结各种条约并批准国际条约、制定各种民事和刑事法律等15项重大职权。

  抗战爆发后,国共两党合作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名称取消,苏维埃政权改为陕甘宁边区政府。中国共产党在敌后根据地建立抗日民主政权,普遍实行各级参议会制度,在边区(省)、县、乡三级设参议会,作为各该级最高权力机关,拥有选举、罢免各该级政府负责人,监察、弹劾各该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公务人员,制定、复决有关单行法规等职权。参议会制度还与“三三制”原则结合,实行“三三制选举”。抗战结束后,国共两党统一战线破裂,自1945年10月起,中国共产党陆续在其控制区域将参议会制度改为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是各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同级人民政府。毛泽东说:“这样的人民代表会议,现在已有可能在一切解放区出现。这样的人民代表会议一经建立,就应当成为当地的人民的权力机关,一切应有的权力必须属于代表会议及其选出的政府委员会。”(1948年《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从苏维埃制到参议会制再到人民代表会议制,“人民”的内涵不断变化、扩展,制度不断完善,人民代表会议制最终发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

  1949年9月21日,中国共产党倡导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通过了作为新政权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并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为新中国的成立做了组织准备。建国后,经过一些过渡性措施,至1952年下半年,全国大部分地区召开了各级人民代表会议。1953年至1954年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基础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五个重要的组织法,第一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至此得以正式确立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付诸实践。

图1: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场

图2:2010年3月5日上午9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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