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
辛亥革命网 2010-11-18 00:00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吴文昭 查看:
随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虽然遭到反右斗争等的破坏,但确立的最初十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基本上做到了按期举行。但是,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了严重破坏,十年间没有召开一次全国人大会议,地方各级人代会的选举也十多年没有进行。直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逐渐得以恢复,而其定型与全面实施,则是80年代以后的事。尤其是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后来的数次宪法修正案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职能、组织程序和运行机制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完善取得了可喜成就。
图3:1982年以后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组织结构(白刚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者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期满改选,选举工作由人大常务委员会主持,在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完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有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广泛的职权:修改宪法和制定、修改法律及监督宪法的实施;选举与监督其他最高国家机关;对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认为应当由它来行使的其他职权。
图4: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最后,有必要概括一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若干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灵魂和基石,是这一制度能真正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主要是政治领导,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活动原则;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原则,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地方各级人大中,都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同于西方的总统制和内阁制,后两种政体中,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是互相制约的,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关系是单向的,前者监督后者,后者对前者负责。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它有着制度应有的优势:有利于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的统一,发挥二者的积极性,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等等。
(本稿件由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特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