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国新办和国家海洋信息中心一封信 [投稿]

辛亥革命网 2012-10-02 00:00 来源:作者原创 作者:吴毅峰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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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王晨主任、

中国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王宏主任,            两位好!

 

关于:1】《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2012年9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简称“文章”)

                  2】《钓鱼岛——中国的固有领土》宣传册(2012年9月20日出版,简称“宣传册”)

 

写信的原因和目的:

本人是新加坡公民,有幸拜读过上述的文章和宣传册以及下列中日问题之权威专家的文章。今天冒昧地写下这封信,谨此就中国钓鱼岛主权的一些疑惑大胆地向两位请教。敬请解惑!

 

我所拜读过的关于钓鱼岛主权争端的文章:

1.         《从历史事实看钓鱼岛主权归属》,作者:刘江永,发表报刊:《人民日报》第23版,发表日期:2011年1月13日;

2.         《是“开拓日”还是窃取日?》,作者:钟声,发表报刊:《人民日报》第5版,发表日期:2011年1月14日;

3.         《日本无视历史事实》,作者:高洪,发表报刊:《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日期:2012年9月11日;

4.         《中国钓鱼岛岂容他人肆意“买卖”》,作者:国纪平,发表报刊:《人民日报》第3版,发表日期2012年9月11日;

5.         Diaoyu will remain China’s,作者:高洪,发表在China Daily 第9 版,发表日期2012年9月12日。

 

本人的基本认知:

1.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2.         日本于1895年1月14日“乘甲午战争得势之机,抢在《马关条约》谈判前先行窃取了觊觎已久的钓鱼岛;

3.         日本“倒买倒卖”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行为是不符合国际法的,是非法的、无效的;

4.         中国迟早一定是要收回钓鱼岛的。

 

文章和宣传册的作者原来是不同的

 

1.         “文章”是于9月26日发表的。《人民日报》是代表中国政府最为权威的报纸,十分有分量,而且相当严谨。所以,笔者认为,“文章”的观点肯定与刘江永教授、高洪教授等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是保持一致的,或者,其观点和立论是更加清晰和有说服力的;

 

2.         “宣传册”是于9月20日由中国海洋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然后于9月28日在中国多家书店正式发售,最终于9月29日才开始在部分中国大城市上架销售。按理说,“宣传册”的口径应该与“文章”完全一致。由于两者的题目极为近似,笔者曾经误以为两者是同一篇文章,或者是出自同一位撰者的手笔,结果发现两者有些论述的口径不太衔接。

 

文章和宣传册的口径不太衔接的地方:

 

1.         “宣传册”说,“…《马关条约》,将台湾全岛及附属各岛屿割让给日本,包括钓鱼岛”;可是,“文章”却说,“钓鱼岛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与台湾一并归还中国”,然后就跳开直接去谈1951年9月8日的《旧金山和约》了。问题是,此“应”字说明了什么呢?

 

2.         “宣传册”说,“据此,钓鱼岛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与台湾一并归还了中国”。这似乎与“文章”所避开的问题有些逻辑上不合拍。广大的读者应该如何理解《开罗宣言》中提及的“1914年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这句话的“定语”作用呢?钓鱼岛被攫取的时间是1895年1月14日,是不是确实发生在1914年之前呢?

 

3.         “宣传册”中摘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于2012年9月10日的声明,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国收回日本侵占的台湾、澎湖列岛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国际法业已回归中国。笔者的问题和困惑是,为什么“文章”没有提及“业已回归”的说法?为什么中国不拿起国际法的武器来维权呢?

 

4.         “文章”说,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诸岛并不包括钓鱼岛”。这个说法的依据是什么呢?

 

5.         中国政府外交部从1971年12月30日就钓鱼岛问题发表一次声明到2010年9月10日发表第二次声明,中间整整隔了40年的时间。这是为什么?这四十年中,狡猾的日本政府在钓鱼岛问题上做了很多的手脚,比如“1972年3月8日,日本外务省发表《关于尖阁列岛所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文章”),中国是否进行过抗议或发表过声明呢?

 

6.       1952年4月28日,《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签署,其中在第二条就十分明确而又不平等地规定:“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全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巧合的是,“和平条约”明确地附和了《旧金山和约》在第二章之第二款第二条所陈述的相同规定。这是否意味着,日本根据此和约就无需归还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呢?如果是,为什么当年中华民国政府没有提出任何的抗议呢?

 

7.         《马关条约》的第二款第二条“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岛屿”果真如刘江永教授在其文章中所宣称的那样“其中自然包括钓鱼岛”吗?如果是,那么日本人抢先“窃取”的逻辑是什么呢?日本人是十分奸诈的民族,会“窃取”钓鱼岛之后再让它被“包括”吗?

 

8.         《旧金山和约》是在1951年8月9日签订的,签约国多达46个。由于当时大陆及台湾方面都没有参加,所以大陆宣布其为“非法的”和“无效的”(摘自“宣传册”)。现在的问题是,当时日本和台湾方面是有邦交关系的,而且台湾方面当年代表中国政府。台湾方面至今是否也认为《旧金山条约》危害了中国的国家利益,是非法的和无效的呢?

 

中国官方发表的一切文献资料措辞一定要慎之又慎,以避免出现1953年1月8日《人民日报》第四版所刊登的《琉球群岛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中所称“琉球群岛包括尖阁诸岛”的乌龙。刘江永教授在他的文章认为,该纰漏“不能代表中国政府有关钓鱼岛归属的立场”。

 

此致敬礼!

 

吴毅峰敬书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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