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廷芳的法律思想与实践

辛亥革命网 2015-05-08 10:11 来源:团结报 作者:李学智 查看:

中华民国建立后,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伍廷芳,极力主张严格依法律程序审理案件,主张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

  中华民国建立后,先进的中国人欲把中国建设成民主共和的法治国家。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伍廷芳,极力主张严格依法律程序审理案件,主张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为实践这些法律思想,围绕姚荣泽案与宋汉章案的审理,伍廷芳与传统司法观念与行为进行了坚韧不屈的抗争,为后人留下了珍贵的精神遗产。

  关于姚荣泽案的审理

  姚荣泽案是中华民国建立后,第一件公开审理的重大案件。

  姚荣泽,安徽桐城人,原为江苏山阳(今淮安)知县,辛亥光复后成为该县新政权的司法长,在地方劣绅的支持下,杀害了回乡发动独立起义的周实丹、阮式二人。周实丹、阮式均为南社成员,其遇害后,柳亚子等人奔走呼号,联名上书沪军都督陈其美(陈亦南社成员),控告姚荣泽“一日杀二烈士,不捕杀此獠,无以谢天下”。姚荣泽杀害周、阮二人后逃至南通,陈其美遂致电南京临时政府,请求把姚荣泽从南通押解来上海,按照军法进行审讯。应陈其美的要求,孙中山以“该案系在沪军都督处告发”为由,分别电令江苏都督庄蕴宽和南通民军总司令张詧将姚荣泽解送沪军都督讯办,并电令陈其美“秉公讯办”。

  时任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的伍廷芳,对此事甚为关注,2月18日致电孙中山,对此案由沪军都督讯办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民国的政治统治已经建立,“对于一切诉讼应采文明办法,”而且此案情节重大,审理尤须审慎周详,“以示尊重法律之意”,并提出了“由廷特派精通中外法律之员承审,另选通达事理,公正和平、名望素著者三人为陪审员,并准两造聘请辩护士到堂辩护,审讯时任人旁听”的审理办法。显然,伍廷芳根据司法独立的原则,主张此案由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审理,强调的是尊重法律,与孙中山提出的由沪军都督“秉公讯办”,存在着分歧。但孙中山欣然复电,称伍廷芳所陈“审讯方法极善,即照来电办理可也。”然而,当伍廷芳欲将这些主张付诸实施时,却与陈其美发生了严重的冲突。

  首先,按照孙中山原电的指令,此事由“沪军都督讯办”,而现在根据伍廷芳的主张,审理此案“须组织临时正当之裁判所,所有裁判所之支配,应由敝部直接主任,”即改由司法部负责组织临时法庭进行审理,于是陈其美要求以沪军都督府军法司长蔡寅参加这一临时裁判所,并任所长。伍廷芳拒绝了陈其美的要求,拟以陈贻范为裁判所所长,丁榕、蔡寅副之,并向陈其美耐心说明依法审判的程序和规则:组织一“合议裁判所”,设陪审员,审判时“先由辩护士将全案理由提起,再由裁判官动问原告及各人证,两造辩护士盘诘,俟原告及人证既终,再审被告。其审问之法与原告同。然后由两造辩护士各将案由复述结束。全案之大要最后由审判官将两造曲直要点宣读。”法庭之上,断案之权,即判定其有罪或无罪,在陪审员;“依据法律为适当之裁判,在裁判官;盘诘驳难之权,在律师。”陪审员的选定方法是:“举地方公正绅士二三十人,将其邀请到堂,即将其人姓名置一筒内,作拈阄办法,从筒内拈出七人或五人,随同秉公裁判”,如其中有原告或被告不认可的人,再由筒中另拈他人。伍廷芳特别向陈其美解释,“吾国法律腐败,审判糊涂,已非一日”,现在如此审判,可“免蹈前时滥用法权之覆辙……凡此非为姚荣泽一人,为民国之前途计也”。但陈其美仍坚持由蔡寅主审,伍廷芳遂决定陈贻范不称裁判所所长,组成此裁判所之三人统称为裁判官,只是规定了座次:陈居中,蔡居左,丁居右,对陈其美稍做让步,而又坚持了司法独立的主张。

  再者,伍廷芳提出,如姚荣泽欲骋用外国律师,“拟准其任便骋用”。陈其美对此坚决反对,认为此案两方均系华人,且审裁判地点亦在华界,不得骋用外国律师。伍廷芳解释称,此案已中外皆知,并闻有外国人到堂作证,与他案有别,“当此民国建设之初,此案尤为首次,照裁判所文明办法,不可不再三审慎,俾可昭示大同,使彼知我国法律亦有经验,”且可“为将来中国律师得行诸租界张本”。陈其美提出,文明各国法律应采用相互主义,今未闻华人在外国法庭充当律师者,故我准骋用外国律师,有失主权。伍遂以其子伍朝枢及丁榕在英国法庭为人辩护之例为反驳,说明决不至因此丧失主权,而且,“今偶准外国律师莅庭辩护,使吾国律师与之辩论,亦足磨炼辩才,考求真理,于吾国法学前途未始无毫末之裨补。”在后来的审判中,姚荣泽并未提出骋请外国律师,这一争论便无果而终。

  此外,伍廷芳坚持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对陈其美在未经法庭审判前即认定姚为罪犯的言行进行了批驳。陈其美2月4日在致孙中山和伍廷芳、吕志伊(司法部次长)的电报中,叙述了姚荣泽杀害周、阮的经过,并称“姚贼于一日而杀两志士……今民国方新,岂容此民贼汉奸戴反正之假面具,以其私仇杀我同志”。对此,伍廷芳首先申明西方国家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未经裁判所判决,指为有罪之人,皆不得谓之有罪”,然后指出,陈此电“语意之间,似坐实姚荣泽为有罪。天下岂有先坐实彼造之人为有罪,而对于此造不生危险之理?”无罪推定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审判中一项重要原则,与我国传统的审判观念和实践存在着重大的差别。伍廷芳在民初的司法实践中即提出并坚持这一法律原则,难能可贵,对于推动我国司法审判的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1912年3月,上述“裁判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除了3名审判官、7名陪审员之外,各界人士前来旁听者近200人。经三次庭审,陪审团认定姚荣泽谋杀罪成立,法庭判处姚荣泽死刑。姚荣泽在宣判后申诉称,杀死周、阮两人“系受绅团逼迫,非出己意”,请求减轻处罚。经多数陪审员和承审官认可,报请大总统“恩施轻减”。后经临时大总统袁世凯下令特赦,改为判处监禁十年,附加罚金一万元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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