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领导人与1954年宪法(2)

辛亥革命网 2014-09-18 14:17 来源:团结报 作者:韩亚光 查看: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1954年宪法与三位领导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他们分别是斯大林、毛泽东、邓小平。

  1953年1月11日,毛泽东在与十八位党外民主人士座谈时,就宪法的制定指出:困难是可以克服的。他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的几天工夫,由十九个代表就搞出了临时约法;我们的共同纲领,经过大家讨论,实际上搞起来,前后也不过一个月。在毛泽东领导下,1954年宪法的起草只用了几个月的时间。关于起草宪法的指导方针,毛泽东指出,“以事实为根据,不能凭空臆造”。所谓事实,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已经取得彻底胜利的事实,就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社会改革、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政府工作都已经取得重大成就的事实。当然,强调以事实为根据,并不是说宪法的内容不能指向未来。1953年,毛泽东正式确定的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要求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与此相联系和贯通,1954年宪法提出了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任务。至于1954年宪法的结构,包括“序言”以及“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四章。宪法总纲前面有序言,这是毛泽东决定的。关于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指出:“我们中国是一个大国,叠床架屋地设个主席,目的是为着使国家更加安全。”“设国家主席,在国务院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间有个缓冲作用。”“资本主义国家的总统可以解散国会,我们的主席不能解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反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倒可以罢免主席。国家主席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来的,并服从于它。”在毛泽东领导下,宪法起草工作进展顺利。1954年9月15日,毛泽东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致开幕词时指出:“这次会议所制定的宪法将大大地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

  1954年6月11日,毛泽东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就宪法的起草过程指出:“总之是反复研究,不厌其详。”“这个宪法草案,大体上是适合我们国家的情况的。”6月14日,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指出:“这个宪法草案,看样子是得人心的。”“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他又说:“在座的各位和广大积极分子为什么拥护这个宪法草案呢?为什么觉得它是好的呢?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总结了经验,一条是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所以,毛泽东认为:“这个宪法草案是完全可以实行的,是必须实行的。当然,今天它还只是草案,过几个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就是正式的宪法了。今天我们就要准备实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毛泽东得出了“搞宪法是搞科学”的命题。他指出:“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9月14日,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上指出:“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宪法了。”“宪法的起草算是慎重的,每一条、每一字都是认真搞了的,但也不必讲是毫无缺点,天衣无缝。这个宪法是适合我们目前的实际情况的。它坚持了原则性,但是又有灵活性。”关于缺点,毛泽东说:“宪法,以及别的法律,都是会有缺点的,什么时候发现就及时修改。反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年一次,随时可以修改。”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9月28日,毛泽东在闭幕会上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已经顺利地完成了自己的任务。”

  邓小平对1954年宪法的传承

  1953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包括三十二名委员,其中就包括邓小平在内。1954年1月15日,在杭州的毛泽东致电在北京的刘少奇等同志,通报宪法起草小组的工作计划:“宪法小组的宪法起草工作已于1月9日开始,计划如下:(一)争取在1月31日完成宪法草案初稿,并随将此项初稿送中央各同志阅看。(二)准备在2月上半月将初稿复议一次,请邓小平、李维汉两同志参加。然后提交政治局(及在京各中央委员)讨论作初步通过……”但是,实际进度要慢一些。2月17日,毛泽东在致刘少奇等同志的信中提出:“小平、维汉原定……动身来此的计划,可推迟到月底动身。”3月12日、13日、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讨论宪法草案初稿。会议决定成立宪法研究小组以负责初稿的最后修改,该小组的成员包括邓小平在内。在1954年宪法的制定中,邓小平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1954年宪法颁布以后,其有效期长达二十多年,直到有严重错误的新中国第二部正式宪法即1975年宪法开始实施为止。在这二十多年的时间里,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有过长足进展,先是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确立社会主义制度,进而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取得巨大成就,初步改变了一穷二白的落后面貌;但是,1957年以后也出现重大失误。在“文化大革命”爆发以前,邓小平参与领导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这期间1954年宪法实施状况很好或较好;“文化大革命”爆发以后,邓小平被错误打倒,同时1954年宪法也无法发挥积极作用了。1973年,邓小平复出。复出以后,他为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进行了努力,实际上也是力求恢复1954年宪法的正确原则;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无法根本扭转和改变“左”倾错误,而且他本人于1976年再次被错误打倒。

  “文革”结束以后,邓小平再度复出。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新中国第三部正式宪法。但是,这部宪法仍然带有“左”的色彩。这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开辟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并且形成了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1981年9月,邓小平在会见竹入义胜为团长的日本公明党第十次访华代表团时,介绍了中国修改宪法等情况。邓小平指出:“过去我们有一个比较完备的宪法,就是1954年通过的宪法。我们现在就是以它作为基础来修改。设国家主席问题是这次修改宪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同时还有其他一些重要内容,但都比较好处理。……中国要搞社会主义,坚持社会主义,宪法中要肯定这一点。要建设一个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四人帮’搞的不是民主,实际上是提倡无政府主义,是极端个人主义的恶性发作。所以,什么叫民主,民主和法制的关系是什么,这些要弄清楚。我们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同时也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1982年2月,邓小平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的意见时又指出:“从1954年到现在,原来宪法已有近三十年了,新的宪法要给人面貌一新的感觉。同意把‘权利与义务’放在‘国家机构’前面的意见。要抓紧修改……”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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