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组文共谈“中国法学60年”(2)

辛亥革命网 2010-02-17 00:0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回顾60年的法学发展,对于进一步解放思想,继续繁荣法学研究,深刻把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决策的内涵与意义,坚定不

  中国法学发展中的若干重要理论问题

  葛洪义

  在新中国成立60年的时候,回顾我国法学界曾经历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的讨论,对于深刻理解法治的内涵以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及其意义,进一步坚定法治国家建设的信心,准确把握法治建设的方向,都具有重要意义。

  60年间,法学界曾经讨论过的重要理论问题很多,篇幅所限,本文仅选择其中一部分笔者认为具有全局性的基本理论问题做一回顾和评述。

  法的概念与性质问题

  法的概念、本质或性质问题,是法学领域一个受到国内外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早期,围绕法的概念与性质的讨论主要集中于法的阶级性问题上。上世纪60年代及以前,前苏联法学界关于这个问题的主要分歧在于:有的学者主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侧重于强调法的阶级性与强制性;有的学者则强调法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侧重于强调法的物质制约性。我国法学界上世纪50年代在这个问题上的讨论,除了在上述前苏联学者提出的问题基础上展开讨论,还在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的关系问题上展开了激烈争论。1980年,周凤举在《法学研究》上发表“法单纯是阶级斗争工具吗?”一文,法学界再次开展法的概念、本质或性质问题的讨论。在整个上世纪80年代,这场讨论主要还是在法的阶级性问题上,有的学者认为必须坚持法的阶级性,有的学者则主张法的本质是人民性、共同性或者社会性,也有学者对法的本质、概念的研究框架与整体思路提出质疑。这个时期,由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阶级斗争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剥削阶级作为一个完整的阶级已经不存在,所以,对法的阶级性的质疑以及有关研究,都与这个背景联系密切。上世纪90年代中期,法的本质问题研究发生了一个重大转折,一方面,随着后现代思潮的引入,有学者对法是否存在一个本质提出质疑。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法这个词实际上指称着不同的东西,并没有统一的含义,最多在概念上具有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家族相似性;另一方面,对本质问题的关注,推动了法律领域有关法律与理性关系的讨论,引起学者们对描述、解释、沟通、论证等现代学术理论的广泛兴趣。现在,我国法学界基本上已经不直接接触法的概念、本质或者性质之类的话题,更多地是将有关法的本质的观点运用于自己的研究工作。

  之所以说这个问题是法学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就在于,它不仅关系到我们如何正确认识法律的作用、法律的起源与历史、法律在社会主义时期的地位、对发达国家法律的继承与移植等重大基本理论问题,而且,其结论对几乎所有法学部门都具有直接的影响。应该说,有关研究成果为我国法学研究的进步奠定了重要基础,提供了理论资源。法学今天的繁荣,直接受益于这场讨论。

  “人治”与“法治”问题

  把人治与法治联系起来作对比研究,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研究方式。在上世纪50年代,部分中央文件和有关领导人也使用过“法治”一词。1979年1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了王礼明“人治和法治”的文章,进而引起了广泛、持久的一场学术大讨论,形成了法治论、人治论、法治人治结合论三种观点。实际上,人治论更多的是作为学者主张法治论的对立面,几乎没有单纯强调人治的观点。比较多的讨论集中于法治论与人治法治结合论者之间。最初,主张法治的观点主要是认为,社会主义时期,无产阶级的政党也必须通过法律来实现领导作用。无产阶级政党有自己的领袖,但是,领袖是一个集体,不是个人,因此,需要实行法治。显然,这个观点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的形势有关,也与当时面临的反对个人崇拜、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存在内在关联。后来,随着讨论的逐渐深入,人们开始强调法律至上等观点。而结合论者一般则认为,“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都离不开贤人。在社会主义时期,则体现在党的正确领导上。上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先后被写入中央文件和我国宪法之中,正面的争论就结束了。不过,有关宪法法律地位的争论,实际上也是这一问题讨论的延续。同时,有关法治形成方式的讨论,促使人们开始进一步思考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更加注意研究法治的社会基础的自然形成过程,不再把法治作为自上而下的一种人为设计与规划。

  这场讨论的直接意义在于:澄清了思想上的混乱认识,厘清了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和特点,推动确立了法律的权威性,导致我国治国方略的重要转变;其间接作用是,使法学界对国家治理的方式进行了一场全面讨论,其成果后来成为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知识储备和理论资源。诸如有关依法保护权利、权利本位、人权研究、无罪推定、罪刑法定、依法行政等,都从中汲取了理论资源。

  法律与经济的关系问题

  法律与经济的关系,是60年来我国法学研究贯穿始终的问题。当然,在不同的时期,人们关于法律与经济关系的着眼点有所不同。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与前苏联学者一样,比较关注法律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侧重于从政治经济学理论角度说明不同性质的法律之间的差异是由不同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同时由此推导出,社会主义法优越于资本主义法,从资本主义法到社会主义法是社会发展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几乎所有有关法律概念与性质讨论的论文,都要涉及这个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至上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和中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法学界除了继续研究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之外,开始关注法律与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关系,把国民经济学理论、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运用于法学研究,试图摸索与总结法律服务于经济建设的规律,并提出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重要观点。这个时期,法律与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体制之间关系的研究成为部门法、尤其是先后成为经济法、民商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石。1990年代以来,法学界部分学者开始积极关注发展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等领域的研究成果,尝试展开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出现了法律的经济分析以及将公共选择理论、制度分析等运用于法律理论与实务分析的研究成果。

  这一领域的讨论对我国法学发展的意义在于:推动法学从本体论角度展开的经济规律分析,确立了法律植根于社会的基本观念,为法律的科学化、民主化话语形态提供了正当性基础;从认识论、方法论角度开展的法学理论研究,则大大提升了法学领域具体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的实证化能力,进而促进了部门法学与法学理论的密切合作。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问题

  在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中,法律与国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也是德国法学的一个古老传统。社会主义国家初期的法学理论中,法律与国家也往往是并列研究与讨论的。当时,在法律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讨论主要集中于法律与国家的区别与联系、法律与阶级斗争、法律与无产阶级专政、法律与党的领导、法律与党的政策等。所有这些问题,几乎都是当时政治领域的重大问题。例如,上世纪50年代,有学者就指出,经济基础的要求首先反映为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然后由统治阶级根据需要,制定为法律。所以,法律必须反映和服从政治。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就必须运用法律维护劳动人民的利益,镇压剥削阶级的反抗等。显然,这些观点与当时我国对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的认识是一致的。“文革”结束以后,法学教育恢复重建时,法理学还被称为“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其中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处于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关系的首位。随后,我国法学界就展开了对法律与国家、法律与政治关系问题的讨论。在讨论中,逐步形成了法律相对独立于国家、国家政权需要依法组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按阶级成分处理问题)、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法律不同于政策等观点,最终提出了依法治国(最初是以法治国),并推动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门类的存在,奠定了法学发展的基础。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后,法律与国家的关系问题,虽然在法理学教科书中被排列到法律与经济之间关系之后,但是,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明显深入。在法律与国家的一般理论问题上,开始通过深入研究国家与社会(包括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探讨法律的本质与作用,开始研究国家之外的社会组织、社会群体与法律的关系,提出了政府职能的转变问题;在法律与国家的具体联系问题上,与国家机关正规化建设相一致,更加注重研究政权建设的法治化问题,包括依法组织国家机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推动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推动法律工作的专业化与职业化、建立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等。

  这场讨论的意义在于,明确了法律与国家相互依赖的关系,国家政权及其活动需要依法组织与规范;法律必须通过国家机构组织实施,国家机构必须中立与独立等,进而提高了我国国家政权的组织化与规范化水平,改善与提高了党的领导能力与执政能力。在此基础上,拓宽与深化了我国的宪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一系列学科的发展。

  此外,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也是法学界共同探讨的一个焦点话题。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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