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2)
辛亥革命网 2010-11-18 00:00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吴文昭 查看:
图4:1965年9月,拉萨各界各族人民3万多人举行集会游行,热烈庆祝西藏自治区成立
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开始全面推行,在四川、云南、甘肃等地建立了第一批民族自治地方。1952年8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在共同纲领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民族自治区的建立、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处理民族自治区内民族关系的原则和上级人民政府领导的原则。9月,《关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本总结》公布。《刚要》和《总结》极大地促进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推行。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部分确认了民族区域自治原则,并设专节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各个主要环节,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其后几年,政府依据宪法规定,对已建的民族自治地方作了调整、改建或撤销,特别是先后新建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5年10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年3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10月25日)、西藏自治区(1965年9月9日)四个省级自治区。但是,从1957年反右运动开始,党和国家政策开始偏“左”,开展了错误的反对地方民族主义斗争,把民族问题当阶级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行受到严重干扰。“文革”十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是遭到严重破坏,直到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得到恢复并有新的发展。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改通过了新宪法,坚持并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84年5月31日,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依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同年10月1日实行,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系统全面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走上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发展新时期。目前,中国共有民族自治地方155个,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同时还建立了1500个民族乡。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达到44个,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64%。
图5:1984年5月31日,六届人大二次会议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依据《宪法》和《自治法》规定,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原则有四,即少数民族聚居,民族自治地方名称符合法定构成(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遵循法定程序,相对稳定;设立民族自治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是我国国家机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使民族自治权力,主要有立法自治权、变通执行权、经济自治权、人事自治权、文化教育管理自治权、组织公安部队权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依据中国实际探索出来的,所以极富中国特色,最显著的有两点。首先是统一性: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上级国家机关和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其次是结合性: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结合,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结合。正因为这一制度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所以有着它自身的优越性。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巩固国家统一,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建立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本稿件由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特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