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

辛亥革命网 2010-11-18 00:00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吴文昭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为了解决民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民族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为了解决民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所谓民族区域自治,指的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力。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图1:少数民族群众在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潞西市欢庆泼水节

  中国共产党对解决中国民族问题道路、模式的探索开始于它成立之初。它最初关注的是联邦制。联邦制在资产阶级革命派那里是关于国家结构形式的理想类型,然而中国共产党关注联邦制,一开始就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联邦制和民族自决权的理论,与中国的民族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从中共“二大”到抗战结束,中国共产党多次提出通过联邦制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即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或“中华苏维埃联邦”,实行“民族自决”。随着革命的发展,中国共产党逐渐加深了对少数民族状况的认识,扩大了在中国民族问题上的认知视野,意识到坚持“民族自决”可能导致民族分裂,开始调整政策,抛弃了“民族自决”、“独立自治”和“联邦制”思想,取而代之的是“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的主张,并付诸了实践,于1936年5月就在陕甘宁边区建立了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

  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作了《论新阶段》的报告,从团结各民族共同抗日的目的出发,较系统地阐述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会后中共中央设立了专门的民族工作机构。1939年初,中共中央成立了西北工作委员会,其拟定的《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和《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成为日后指导中共民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正式规定:“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的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民族区域自治(暂为局部的)第一次以立法形式确定了下来。边区政府按照规定帮助边区少数民族建立了一些自治政权。其他解放区如海南等也建立了民族自治政权。

图2:1947年5月1日,当选的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委员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成立大会上宣誓就职

  1947年5月1日,中国共产党领导成立了第一个省级的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探索阶段结束,开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与推行。1949年9月21日,有多个少数民族的代表参加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京召开,通过了《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正式确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图3:1965年9月1日-9日,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了西藏自治区自治机关及其领导人,宣告了西藏自治区的正式成立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支持 | 网站地图 | 网站律师 | 隐私条款 | 感谢表彰 | 在线投稿
2008-2021 武汉升华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鄂ICP备19017968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8502004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