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协商制度(2)
辛亥革命网 2010-11-18 00:00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吴文昭 查看:
其后,至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直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全国人大召开后,政协成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1954年12月,第二届全国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治协商制度取得进一步发展。1959年,第三届全国政协第一次会议开了全国政协与全国人大同时开会的先例。“文革”期间,同党和国家的其他工作一样,政治协商制度遭受了前所未有的破坏和损失,工作陷于瘫痪,直到粉碎“四人帮”,实行拨乱反正后,政协工作才得以恢复,于1978年2月召开了“文革”后首次全国会议,即第五届全国政协第一次会议,其后各届均如期召开,并恢复与全国人大同时开会惯例。1982年底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政治协商制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同期举行的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政协的第三部章程(1994年进行了修订),对政治协商相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宪法》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章程》规定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此条为1994年修订时加入)。同年召开的中共十二大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作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也成为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方针。
图3:2010年3月3日下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十一届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政治协商制度的组织形式,设有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全国政协对地方政协、上一级政协对下一级政协的关系是指导关系而非领导关系。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现任的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中国民主同盟、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无党派民主人士、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文化艺术界、宗教界、特邀香港人士、特邀澳门人士、特别邀请人士等34个单位组成。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全国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并设立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政协根据需要设立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章程》规定,省级、自治州和地级市、县级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产生办法、职责、主要工作机构的设置等,与全国委员会相似。
概言之,政治协商制度是一项非常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它在最初发展阶段,某些内容与原则和新三民主义有一致性,这在当时,也成为国共合作的基础,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经过发展完善,最终成为新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本稿件由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特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