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及其实践

辛亥革命网 2010-11-18 00:00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杨德洲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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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推翻封建专制,实现民主共和的过程中,孙中山逐步形成了军政、训政和宪政——关于民主革命三个阶段的思想,这就是他的革命程序论。这是孙中山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对中国走向民主共和之路的美好设想,同时也为后来国民党的统治奠定了理论基础。

一  孙中山革命程序论思想的发展与完善

  革命程序论思想形成于辛亥革命前,在后来的革命实践中逐步完善起来。早在1906年的《军政府宣言》中,孙中山就将民主革命程序划分为“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和“宪法之治”三个阶段。“军法之治”以军法为据,由“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约法之治”则以约法为依据,是“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宪法之治”以宪法为依据,是“军政府解除权柄,在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

图1:孙中山

  武昌起义后,虽然推翻了封建帝制,但是民主共和的成果为袁世凯篡夺。1913年二次革命失败后,翌年,孙中山在日本组建中华革命党。在《中华革命党总章》中,孙中山提出民主革命要经过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以实现宪政,取代了过去的“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的表述。在后来的《建国方略》中,孙中山再次阐述了这三个阶段的主要目标,军政时期是“打破满清之专制,扫除官僚之腐败”;训政时期是革命政府“照约法之规定而行其训政之权”,从而提高公众民主意识,以实现“地方自治”;宪政则是在训政实现地方自治后,依照宪法,实行“直接民权”。1924年,在《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这三个阶段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军政时期一方面“用兵力以扫除国内障碍”,一方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从而“促进国家统一”;训政时期的主要目标是以县为单位,实现地方自治,发展“工商事业”,“核定地价”,“增价归功”,“开发富源”,“兴办公益事业”,为宪政的实现做好准备;宪政则是在“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之后实行,当有半数省实现自治后,则召开国民大会,颁布宪法,“全国国民则依宪法行全国大选举”,“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月解职,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是为建国之大功告成。”至此,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思想已趋于完善。

图2:孙中山手书《建国大纲》,在此书中详细阐述了革命程序论思想

  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立足于孙本人对当时中国国情的认知,有其合理处。实现民主共和,首先就是要扫除一切阻挠其进程的反动势力,如满清王朝,军阀混战。因此提出军政时期,以武力廓清之,完成其目标。训政的核心是要实行地方自治,而其首要条件是要有具有参与意识的民众。而孙中山认为“中国奴制已进行了数千年之久,所以民国虽然有了九年,一般人民还不晓得自己去站那主人的地位。我们现在没有别法,只好用些强迫的手段,拍(迫)他做了主人,教他练习练习。”在《建国方略》中,孙中山也曾阐述道久处于专制之下的中国人,作为民国之主人,“实等于初生之婴儿耳,革命党者即产此婴儿之母也。既产之矣,则当保养之,教育之,方尽革命之责也。此革命方略之所以有训政时期者,为保养、教育此主人成年而后还之政也。”这就是孙中山要用训政的意思,在此阶段要培养民众的民主意识和参政热情,从而实现地方自治,为宪政做好准备。宪政则是民主革命的最终目的,按照宪法实行全民选举,进行宪政建设,建立现代民主共和的国家,充分发挥民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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