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共和:国民政府的五院制

辛亥革命网 2010-11-18 00:00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杨德洲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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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政府的五院制是共和理念在国家政体上的具体实践,其理论来源是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的思想。五权宪法是孙中山对宪法的创见,这是在美国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得来的,增加了考试权和监察权,形成五权。在三权分立之中,考试权是附在行政上的,弹劾权是附在立法上的,而孙中山在此基础上借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考试、监察二权的科举取士制度,将这二者独立出来,赋予其与其他三权平等的地位。因为孙中山认为考试制度最为公允,可避免盲从滥选和任人唯亲的弊端,有利于人才的选拔,而独立的监察制度也有利于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建设。按照孙中山的说法,就是“以五权分立救三权鼎立之弊。”“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像这样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全、最完善的政府。”五权分立的思想就是为了防止个人独裁,确保政府行使治权时的分权和制衡。根据五权分立的准则,国家的体制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组成。

  作为国民政府的政权组织形式,五院制是逐渐发展并完善的。1925年7月在广州成立的国民政府,因当时的战乱环境,政府一切均受国民党领导,立法与司法并没有分离。在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后,为扩大民主,防止独裁,未设主席,而是采取委员制,政府机构有所扩充。“四·一二”事变后,蒋介石以军政时期政权由军人掌握,国民政府的一切实际大权均由蒋介石掌握。在1928年2月召开的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上,修改了《国民政府组织法》,恢复设立政府主席,增设监察院、考试院、审计院、最高法院等机关,但五权分立体制仍未形成。

  1928年6月,胡汉民、孙科等在巴黎联名提出一份《训政纲领草案》,提出国民党重心转移至训政,此时“以五权制度作训政之规模,期五权宪政之最后完成”,建议建立五院。这个主张一方面是为了践行孙中山“五权宪法”的理念,但更重要的是为了限制集党政军权于一身的蒋介石,实行分权共掌,而且这也为国民党内部各派系所接受。在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上,通过了《政治问题议案》,议决“依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应设立司法、立法、行政、考试、监察五院,逐渐实施。”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训政大纲》,并正式公布了五院制《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从而奠定了南京国民政府五院制的基础,并且,在《训政大纲》中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行之。”这实际上将国民政府的组织架构纳入到了国民党统治之下,为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提供了依据。

图1: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开幕合影,该会议上议决逐步实施五院制。

  根据第一次公布的五院制国民政府组织法,可知其机构的构成。首先是国民政府委员会和国民政府主席。国民政府委员会由国民政府主席与全体国民政府委员组成,委员由中执委决定,按规定,委员会是实际上的最高行政机关兼国务机关。国民政府设主席一人,委员十二至十六人,主席兼陆海空军总司令。其次是五院,行政院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由各部、委、署组成,在1930年6月修正后的《行政院组织法》里,行政院的组织为包括交通、教育等九部,蒙藏、侨务两个委员会,还有一个卫生署内设,还包括建设、设计、侨务、蒙藏等委员会。行政院的正副院长均由中执会选任。立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由院长、副院长、立法委员、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组成,其主要有议决法律、预算、大赦、媾和、缔约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之权,另外,立法院审议各种议案须经过三次讨论,即“三读会”,但国民党中政会的议案无需经过第一读和第二读会。司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审判机关,其正副院长均由中执会选任,下设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和司法行政部。考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考试机关,成立于1930年1月,下设考试院部、考试委员会和铨叙部,主要掌握公务员的考选、铨叙事宜。监察院为国民政府最高监察机关,正式成立于1931年2月,由院长、副院长、监察委员组成,主要行使弹劾、审计之权。以上五院相互独立,各自行权,五院正、副院长由国府委员担任。凡国民政府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均需由主席会同五院院长共同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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