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宪政文明体系里的“中国色彩”(3)
辛亥革命网 2013-08-27 00:00 来源:《人民论坛 学术前沿》 作者:苗连营 查看: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是宪政中国化重要的制度实践。宪政强调以法的形式划定国家权力的范围与边界并为其设定一套理性的运行规则和机制,一切国家权力都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和轨道内运行。这就要求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理性建构与有效运转是立基于一整套内涵丰富、逻辑严谨、体系完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之上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战略高度确立了我国宪政建设的行动纲领和宏伟目标;“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不仅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不断探索的经验总结与理性升华,也标志着我们党宪政理念的重大跨越与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基本规律和必然要求,也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发展模式的关键;“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等命题,直接体现着学术的理性与思辨,充满着宪法哲学的智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则从根本的价值定位和社会发展全局明晰了我国宪政建设的时代主题和指导思想,从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理论基石和方向指南。
宪政中国化之反思
历经六十余载跌宕起伏的宪政实践和坎坷曲折的试错纠错之后,生长于中国社会土壤之中、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已跃然纸上,宪政的中国化已经深深镶嵌在了中国社会的时代变迁之中,并展现出了旺盛的生命力和优越性。这不仅是一种方法性的实践活动,更是一种创造性的理论探索,它要求我国的宪政建设必须立足中国实际、面向中国问题。
无论从其发展历程看,还是从其存在形式和运作实践看,宪政都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成长和发展起来的,并始终根据具体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不同国家也都基于自己的个体性特征而在探索着符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的宪政模式,从而使宪政呈现出了丰富多彩的殊异性和多样性;任何一种宪政模式都不可能是人类社会最完美的制度,更不可能是宪政文明的终结,人类的宪政之旅永无止境。它可以发轫于西方社会,也可以成长于非西方世界;既可以有普通法宪政主义,也可以有欧陆宪政主义,认为某种宪政模式可以适用于一切国家和民族的论证逻辑及其理论基础都只能是理性的自负与狂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同样不是某种模式的翻版或临摹,而是以中国社会作为立足点和归宿进行理性建构和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与智慧结晶。
然而,不管宪政的具体形态有多大的差异,作为一套观念体系、价值选择和制度安排,宪政凝聚着民主、法治、人权的精神内核,蕴含着宽容、妥协、合作、理性、多元的文化基因,浓缩着人民主权、人权保障、宪法至上、法治主义等政治理念,体现着人们对公民与国家、权利与权力之间关系的基本态度和结构定位。由此,宪政自然蕴含着人类文明演进中的一些普遍性质素并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普遍的价值认同。这种普遍性根源于人类社会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共同关切与尊重,对自由、平等、正义等美好事物的共同追求与珍视,对理想的社会政治生活的共同憧憬与期盼,其与宪政产生的具体社会条件和发生作用的具体历史场景并无必然的联系。而且,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宪政问题已远远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内部治理问题,而是与人类的共同发展紧紧联系在了一起,全球宪政主义议题要求我们在考察和分析宪政问题时,具有全球视野和国际化思维,承认宪政的一些共同价值和原则,以达致基本的共识乃至共赢。这样,曾“长期被认为是某些特定文化背景下的宪法价值观也逐渐被异质的文化背景下的民族和国家所理解和接受。正是这种普遍性和共通性,构成了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共同价值基础和原则”。⑤
需要注意的是,宪政的价值理念与宪政的制度形态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自由、民主、人权、公平、正义、法治等是人类共同的追求,但三权分立、多党制、极端个人主义等并不是也不可能是普世的”。⑥的确,代议制、普选制、多政党、联邦制、三权分立、司法审查等,都只是践行宪政的具体的制度安排或实现机制;不同国家和民族完全可以、实际上也都在探寻着符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的宪政体制,宪政模式也因此而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多元化样态。实际上,人类在探索宪政机制方面的努力和实践从来就没有停歇过,宪政的制度建构从来也没有绝对不变的模式或规则;但宪政的价值精神却具有超越于具体制度的恒定性和常态性,这为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对话、借鉴与融合、共生与互动提供了基础与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政应当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否认或夸大宪政的共性或个性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不正确的,有害的”。⑦对宪政问题的考量,首先应当关注的是宪政的价值取向与目标定位,价值认同是走向宪政的第一步,其次才是具体的制度设计与建构;只有在对宪政的普遍性意义有深刻领悟的基础上,才能使具体的宪政机制具有更大的生命力和适应性。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显然不能自我束缚、自设藩篱,在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核心原则的前提下,我们需要注意从其他国家宪政实践的成功做法中汲取有益经验,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中的有益成果与合理因素。如果不加区别地拒绝一切普遍性价值与原则,就难以融入世界文明的发展潮流,也难以很好地实现自身的超越与发展,更难以为人类文明的进步作出我们特有的贡献。实际上,民主、法治、人权这些宪政的核心要素,不仅都已经被直接载入进了我国的宪法文本之中,而且还以价值观念、制度建构、宪政实践等形式深深融进了中国社会。的确,只有在普遍性与特殊性、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客观比较鉴别、认真衡量取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才能不断完善与超越,我们也才能真正具备文化上的创新和输出能力,从而极大增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自豪感和凝聚力,并为人类的宪政文明宝库增添靓丽的中国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