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前后的立宪努力(3)

辛亥革命网 2012-02-01 00:00 来源:中国宪政网 作者:秦前红 翟明煜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辛亥革命终结了君主制,使得专制主义元神出窍,不得不去寻找新的宿主。于是在辛亥革命的前后,我们最有机会接近专制主义的元神,看清其

  (二)立宪的可行性

  不论是清末的预备立宪还是民国时期的训政,他们所面临的共同问题都是如何在一个专制传统根深蒂固的国家开展有效的立宪政治,实际上着力解决的都是立宪的可行性、操作性的问题。在一个经历了2000多年封建专制的国家里,骤然推行立宪制度,不仅广大的人民群众“民智未开”,绝大部分的官僚阶层也都会感到手足无措。于是在实行宪政以前,先进行“预备立宪”或是“训政”,看起来是很有必要的。端方在《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中写道:“中国数千年来,一切制度、文物虽有深固之基础,然求其与各立宪国相合之制度,可以即取而用之者,实不甚多。苟不与以若干年之预备,而即贸然从事,仿各国之宪法而制定、颁布之,则上无此制度,下无此习惯,仍不知宪法为何物,而举国上下无奉行此宪法之能力。一旦得此,则将举国上下扰乱无章,如群儿之戏舞,国事紊乱不治,且有甚于今日。是立宪不足以得安,而或反以得危矣。故谓此时即行立宪者,臣等实确见其不可,而未敢主张此有虚名,而无实益之政策也。”[8]这段话不能被认为是清政府不立即实行宪政的借口,因为这段话确实反映了当时的客观情况[9]。在预备立宪最后都成为口号的情况下,就算清廷在1906年宣布即行宪政,意义也不会太大,反而会显得天真和荒谬。对于清朝灭亡以后的民国政府而言,“民智未开”状况也并没有得到什么根本改善,所以有鉴于此孙中山先生在其《建国纲领》中才设计了一个训政阶段,来教育人民学会行使民主自由权利,并希望在此基础上建立立宪政府。有人或许会说,预备立宪和训政都是以失败告终,是否能够证明此种政策选择是错误的呢?笔者认为,预备立宪和训政失败的原因是相当复杂的,并不能够因为其结果的失败而否认预备立宪和训政的必要性。在一个国家支离破碎、民不聊生、内忧外患不断的情况下,不要说是宪政建设,其他任何建设都是不可能搞好的。以训政为例,在20世纪的30年代初,国民党政府面对的是一个派系林立、腐败盛行、民怨沸腾、外侵不断的局面,在这种局面下训政没有机会获得成功。因此,我国的这段立宪历史实际上反复证明了这样一个道理:没有一个安全稳定的国内外环境,国家各项事业的良好发展都无从谈起。立宪是可行的,但是只有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下,才是可行的。

  (三)立宪的时机性

  立宪对于清廷和国民党政府而言,都是一项相当紧迫的任务。端方在《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中也提到了预备立宪的紧迫性“是则此一二十年中,乃最忙迫之时代,而非宽暇之时代”[10]。立宪越晚,政府的合法性就越受质疑,民众与政府的矛盾也就越来越激化;而急于立宪,又很可能有名无实。所以立宪的时机其实也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焦点,同时也非常考验统治者的政治智慧。那么对于何时才能立宪这个问题,端方在奏折中说到“然预备时代必以十五年至二十年为期者,则亦以中国数千年来无宪制之习惯,且地方辽阔,交通不便,文化普及非可骤几。”[11]而孙中山先生在《建国大纲》中对于训政的期限并没有设定一个具体的年限,而是以地方自治的实施为立宪的基础条件。“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12]这种对于立宪准备的弹性期间设置虽然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是弹性期间在实践中容易被无限期延长,并演变为长期压制民众民主自由权利的借口。在历史上,国民党于1929年召开的三届二中全会曾经通过决议把训政阶段设置为6年,即从1929年至1935年。但后来由于训政的各项计划,尤其是地方自治没有能够实现预期的目标,因此训政一拖再拖,一直到国民党于1949年在大陆的彻底失败,也没有能够进入所谓的宪政阶段。1949年后国民党随蒋介石败退至台湾,直到1988年,在蒋经国临死前,才开放党禁、报禁,宣布训政结束。如果从1929年开始计算到1988年截止,国民党政府的训政实际上断断续续做了将近60年。

  近代以来关于立宪的时机,实际上存在三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立宪应及早实行,越早越好,刻不容缓;第二种选择是:立宪应该缓行,不到万不得已就不立宪;第三种选择是:为立宪设立一个准备期,于准备期结束后立宪。第一种选择,表面看起来意图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实际上却最容易使立宪形式化,徒有虚名而无实利。第二种选择较第一种而言,更不可取。清朝的灭亡恰恰证明了想把立宪作为救命稻草的想法注定是要失败的。立宪其实并不是灵芝仙草,可以随时发挥药到病除,起死回生的作用。专制制度的长期积弊已经使得清廷整部专制机器缺少改进的动力和能量,即使君主和朝中大臣意欲立宪,面对着千头万绪的复杂局面,最后也只能是空喊口号,无力回天。端方在奏折中对于立宪应该缓行的观点也进行了分析,“然若谓立宪犹可再迟,而约期不妨更缓,则是怠于国事,为苟安目前之计,未尝计及一国前途安危者之所言”。这种评价应该说是非常中肯的。而第三种立宪时机选择,相比前两种选择而言,显得更加可行,也符合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端方在奏折中参考日本明治立宪把预备立宪约期定为15-20年,其实还是比较科学的。国民党政府将训政约期定为6年,则是在很大程度上低估了训政的难度。《训政时期国民政府施政纲领》中所说的厉行法治主义、促成地方自治、整理土地、改正礼俗、整理赋税等重大事项没有哪一个是可以在短短的6年训政期内就能圆满完成的。笔者认为立宪准备期应为20年至40年这个区间,既不宜太短也不宜更长。社会在20年的时间内大致可以培育新的一代人,而40年后立宪倘若还没有成功则说明其已经失败了。40年足以让新长成的一代成为社会的中流砥柱,而这时依然没有实行宪政则说明这新一代可能并不认同宪政的观念。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支持 | 网站地图 | 网站律师 | 隐私条款 | 感谢表彰 | 在线投稿
2008-2021 武汉升华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鄂ICP备19017968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8502004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