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与中国政治现代化

辛亥革命网 2011-03-23 00:00 来源:喀什师范学院学报 作者:郑炳凯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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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化是一个包含多种因素的变迁过程,从深度上讲,它涉及到物器的、制度的、心理的和行为的多个层面:从广度上讲,它包括知识、经济、社会、心理和政治五个层面。其中,现代化过程所涉及到的政治方面的变迁过程,就是政治现代化。也就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在政治上所发生的变化。对于政治现代化的内容,张玉法概括为七个方面:(1)法治精神;(2)文官制度;(3)统一的民族国家的建立;(4)福利国家;(5)政治结构的分化:(6)政治文化的俗化;(7)人民对公众事务的大量参与。而塞缪尔P.亨廷顿则(Samuel P.Huntington)对后三项特征十分看重,认为政治现代化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权威的合理化;(2)结构的分化;(3)政治参与的扩大。综合以上内容,我们认为政治现代化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结构的分化、政治权威的合理化、政治文化的世俗化、政治参与的扩大化等四项。在一定意义上中国的辛亥革命就是包括上述内容的政治现代化。

    1911年,黄花岗之役、保路运动、武昌起义浪翻波连,汇成辛亥风云。经过庚子以来十年的千曲万折之后,历史在革命、改良、民变和清廷的自我挽救之间做出了自己的选择。革命派以一往直前之气推翻了清王朝,革了数千年帝政之命。于是产生了欧洲以外第一个废除君主世袭制度的国家——中华民国。“民国”之取代自秦始皇开创的两千多年的“帝国”,是近代中国社会新陈代谢的结果,是一种前无古人的变化。它抉破了历代王朝的循环更迭机制,否定了整个皇权体制,因而也触动了传统社会的各条神经,是政治制度和社会思想的一大跃进,在新旧递增的历史进程里面书写下了政治结构的分化、政治权威的合理化、政治文化的世俗化、政治参与的扩大化。它们构成了现代政体和传统政体的分水岭,也留下了自己在政治现代化方面的不可磨灭的影响。

    一、政治结构的分化

    政治结构分化是政治现代化的实质内容和主要衡量标准。美国著名政治学者阿尔蒙德指出:“政治发展在结构方面的表现就是分化。”政治结构分化是“政治系统面对环境变化的挑战,在系统的结构、功能方面发生离异,产生新的政治实体和关系形式,新旧部分的功能不断专门化的过程。”也就使角色发生分化,变的更加专门或自主化,出现了新型的专门角色、专门化结构和次体系。角色之间或结构之间的相互关系发生变化,包括行政、官僚、政党、利益集团、舆论媒体等政治结构的角色分化和专门化。

    辛亥革命是中国政治现代化的一种手段,是创立新的政治组织和程序的一种方法,引起了政治结构的分化。辛亥革命在中国政治现代化中的意义,最主要的是在于它结束了“朝代国家”形态,而代之以一个“共和国家”的形态。由此,中国出现了政党、国会、宪法和由选举而产生的总统等西方的新制度文明。皇帝是传统中国社会的至尊至贵,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的中心。皇帝的角色是混杂的,担负多种社会职能。整个社会结构有所分化,但基本上是混合在一起的。皇帝是世袭的、终身的,与人民群众具有等级的差别,皇帝言论为法律。皇帝的活动范围是无限的,权力是无穷大的,并且是不受约束的,反映了皇帝是封建王朝的一切。1911年12月29日上午,孙中山以16票当选为中华民国第一任临时大总统,1912年元旦宣誓就职,宣告中华民国成立。总统的出现显示了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变迁。总统是中华民国的象征,是人民选举出来的,有一定的任期,其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与人民群众在法律面前地位平等。也就是中华民国实行了选举制、任期制、人人平等、国会立法,反映的是人民才是中华民国的至上、所有。

    1912年1月28日临时参议院在南京召开成立大会,来自全国各省的参议员代表出席会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文规定:“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也就是说,参议院是中华民国的立法机构。具体地说,它主要拥有以下几方面的职权:(1)拥有立法提案权;(2)拥有立法的讨论和审议之权;(3)拥有立法的表决权,南京临时参议院由开始到结束,共通过法律55种,后来又有参议院与总统之间的抗衡,这都显示了南京临时参议院角色的专门化、自主化。它的创设,加速了中国政治制度的现代化,标志传统集权政治的崩溃。新的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中立法权在中国的首次实行,是中国近代政治现代化史上的重大事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辛亥革命而产生中华民国,这是空前的大变化。辛亥武昌革命爆发后,初有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的召开并制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后有临时参议院在南京的成立,并制定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革命法典——《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明确规定主权在民,中华民国为全体国民所有,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原则,意味着国家权力由私人、家族之物开始转变为社会公共之物,不得私有、世袭和独占。国家的治理是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事业,他们共同分享统治权、联合执政、共同执政。总之,中华民国的权威来自人民的授权、让渡,人民的幸福是其至高无上的诉求。还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它们的出现显示了中国政治的分化,并从法律上得以明确规定,并对它们的角色职能有明确的区别和划分。

    辛亥革命后中国政治结构的分化还表现在革命政党的纷纷建立。传统中国社会,是不允许结社和组建政党的。孙中山1915年在日本东京创建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政党。由此开创了中国人组建政党和以政党为媒介参与政治的先河。政治发展理论认为,一个政治系统面临着政治参与意识的增强、政治参与主体的多样和政治参与范围的扩大,如果不能发展出政治参与的制度化通道,解决政治参与的危机,那么此政治系统就有可能崩溃。在一定意义上,政党就是中华民国时期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制度化通道。民国初期,中国人民纷纷组建政党。政党的分散与重组,一时政坛政党林立。这显示了中国社会结构与政治结构的分化。1913年3月,国民党与其它政党在参、众两院大选中展开竞选,并获得了绝对多数的席位。宋教仁进而主张组建国民党责任内阁。这也证明了现代政党是为组织政府而存在的团体,是为了希望最终能够对政府的政策及人事取得控制权而组织起来的团体。政党林立、后来的中国国民党“以党建国”“一党治国”的实践,既说明了社会大众政治意识的增强,又明证了人们对政党角色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国家与社会之间沟通的媒介——韵体认。

    二、政治权威的合理化

   政治权威的合理化,即由单一的、世俗的、全国性的政治权威取代各种传统的、宗教的、家族的或种族的政治权威。亨廷顿认为:“现代化首先在于坚信人有能力通过理性行为去改变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这意味着摒弃外界对人的制约,意味着普罗米修斯将人类从上帝、命运和天意的控制之中解放出来。”即从传统型权威过渡到法理型权威。

    传统型权威的统治所依靠的权威主要是自古流传下来的神圣传统。“这是被自古就有的遵从权威的影响和习惯性的观念神圣化了的习俗的权威。”人们对这种权威的服从是遵循世代相传、从祖先那里承继下来的神圣规则。一个统治的合法性若来自自称的、同时也为他人相信的历代相传的神圣规则和权力,那么这就是传统型统治。统治者的权位被认为是“奉天承运”,因而把众人视为子民,要求臣民绝对效忠于他个人,实行的是人治。在中国传统社会,君主被视为天子,《周书诏诰》说:“有夏服(受)天命。”《尚书洪范》又日:“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其命令是“奉天承运”,并建天坛,定期举行祭天大典,与上天交通。神权政治表现在地方行政中,如地方官员常率百姓祈雨。政治权威来自传统。作为人主,皇帝是世俗的权威;作为天子,皇帝是神圣的权威:作为君父,皇帝又是伦理的权威。一言以蔽之,朕即国家,朕即法律。皇帝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主宰着历代臣民命运的悲欢,操纵一切权力又凌驾于一切人之上。所谓“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皇帝高居于权力金字塔的顶端。地方听命于中央,中央听命于皇帝。可见中国传统社会是以积习相传的神圣传统为基础,属于传统型的政治权威。

    “革命,就是对一个社会据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和神话圾其政治制度、社会结构、领导体系、政治活动和政策,进行一场急速的、根本性的暴烈的国内变革。”辛亥革命以暴力推倒了帝制,代之以中华民国。它不再是改朝换代,而是在中国大地上升起了第一面民主共和国的旗帜。辛亥革命把“皇帝拉下马”,真是“把天捅了个大窟窿”,打破了传统的、宗教的、家族的、种族的封建权威,摧毁了中国传统政治的合法性模式,确定了关于政治合法性的新的政治价值准则和新的概念。为2132年的历史打了一个用铁和血铸成的句号。只有漫长的历史才能称量这个句号的真正意义和重量。它是一条分界线。此后,帝王、人主、天子、君父变成了人民的公敌。“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成为一种社会政治文化、社会心理和时代意识。辛亥革命后的历史表明,谁想使清朝政府复辟,或谁想公开再做皇帝,倒的确是不得人心,天下共击之的。袁世凯称帝和张勋复辟的很快失败就是明证。国家元首不再祭天(只有袁世凯准备称帝时祭过天),统治阶层的人虽然有些仍很迷信,但中国政治已脱离了神权政治的影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主权在民”的权力合法性原则被肯定,凸显了人民大众在社会中的神圣地位。就是后来袁世凯称帝也诉诸人民主权理论:“民国之主权,本于国民之全体。既经国民代表大会全体表决改用君主立宪,本大总统自无讨论之余地。”袁世凯要恢复传统的权威形式,又不得不把恢复传统的活动现代化。袁世凯的聪明就在于他对于民意作灵活的解释,对宪法、议会作巧妙的运用以达到他的目的。在中国不懂得皇帝的权威,就不会懂得辛亥革命打倒皇帝的伟大历史意义。

    辛亥革命不仅驱除鞑虏,还创建了中华民国,在中国开始建立法理型政治权威。法理型权威的统治所依靠的权威主要是非人格化的权威。它来自于法律和章程的明文规定,这就是其合法性的基础。法理统治“依靠对合法章程的有效性的信任,依靠由理性制订的规则建立起来的事务性‘权限’,也就是说,依靠履行规定义务的服从观念”。在法理型统治社会中,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是一种以法律为依据进行治理的社会。无论是领袖、官员,抑或普通民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束缚。这凸显出宪法和法律在国家中的神圣地位。此为中华民国的政治权威。这是传统型权威转化为法理型权威的主要标志也是中国传统政治型态的一大突破与创新。它在中国政治现代化的过程中是极重要的里程碑。辛亥革命建立中华民国显示出了重大历史变更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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