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关系与外蒙古自中国的分离(1911-1915)(2)

辛亥革命网 2013-04-18 00:00 来源:《历史研究》2004年第4期 作者:刘存宽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1911-1915年俄国一手制造的外蒙古从中国的分离,是中俄关系史上的头等大事,是两国关系史上黑暗的一页,给两国关系留下了严重创伤。其影响从此

  在此期间,俄国继续插手中国内部事务,力求在中国中央政府与外蒙古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调停”。对此,中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予以抵制;外蒙古王公亦极不满足于俄方的外蒙古“自治”方案。在此情况下,俄国重演其侵华故伎,首先胁迫外蒙古地方当局与之谈判,使其接受俄国方案,造成既成事实,然后强使中国中央政府承认。 

  1912年9月3日,俄国外交部指派驻华公使廓索维慈为全权代表,前往库伦与外蒙古当局单独订约,以条约形式将俄国觊觎外蒙古的新成果及外蒙古“自治”从法律上巩固下来。同年11月3日,在俄国挟持下,外蒙古当局与俄国签订了《俄蒙协约》和《商务专条》。(注:《国际条约大全》第3卷,第21-22页;《中俄关系官方文件集,1689-1916年》,1958年,第122-126页;《俄国外交文书选译》,第113-119页。)《协约》和《专条》对外蒙古的“自治”地位和俄人在该地享有的控制权及各项特权作了明确规定。《协约》第一条称:“俄国政府扶助蒙古保守现已建立之自治秩序,不准中国军队入蒙境及以华人移植蒙地之权利。”在《协约》谈判过程中,外蒙古大臣达喇嘛等曾不止一次提出不同意见,强烈要求《协约》中载明外蒙古为“独立国”,并要将内蒙古纳入所谓“大蒙古国”,但俄方代表始终坚持“目前还不能提出蒙古独立问题,只能提出内部自治问题”。(注:《俄国外交文书选译》,第71、74-75、82、86页。)结果是外蒙古当局不得不屈从俄国的意志,按照俄方起草的草案签订了《协约》和《专条》。 

  《俄蒙协约》签订后,俄国的下一步任务,就是诱迫北京政府承认这一既成事实。 

  为达到此目的,俄国采用了一打一拉的策略。1912年11月9日,即《俄蒙协约》签订后几天,俄国外交大臣沙查诺夫会见中国驻俄公使时,即建议中国“加入”(即承认)《俄蒙协约》。他装作俄国十分照顾中国的样子说,俄国“并不打算让蒙古完全脱离中国,倘中国政府加入俄蒙协约,则我们愿意承认中国在蒙古之宗主权”。对此,中国驻俄公使予以拒绝。沙查诺夫转而威胁道:“总有一天,中国人会认为在蒙古之宗主权至关重要,但中国人不愿同我们就蒙古问题达成协议,我们将不得不拒绝承认蒙古对中国之从属关系。”(注:《俄国外交文书选译》,第123页。)这样,所谓外蒙古“自治”就成了沙皇政府手中的一把双刃剑,一以控制外蒙古,一以诱骗和胁迫中国接受其对外蒙古的侵略。 

  起初,北京袁世凯政府并没有屈服于俄国的讹诈。它向俄国郑重声明:“中国万难承认《协约》,因蒙古为中国之一部分,凡有关蒙古之协约均须与中央政府,而不能同库伦缔结”,并强烈要求俄国“放弃俄蒙协约”。俄国深知袁世凯政府十分虚弱,在取得外交承认和善后借款等问题上有求于俄,断然拒绝了中方关于“放弃俄蒙协约”的要求,声称俄国“不能放弃刚刚由我国全权代表签署之文件”,并宣称,俄国“依然希望就蒙古问题同中国达成协议……帝国政府同中国政府可按俄蒙协约之原则缔结协约”。(注:《俄国外交文书选译》,第123-124页。) 

  在俄国强大压力下,袁世凯政府终于不得不同意与俄国就中俄协约问题与俄方举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北京政府外交总长陆征祥提出维持外蒙古“向例所设之行政制度”(不提“自治”);要求俄方废除《俄蒙协约》,“以俄中协约代之”,并承认“蒙古为中国之一部分”和“中国政府在蒙古之主权”。对此,俄方坚决不允,只同意中国对外蒙古保持“宗主权”,确立外蒙古的“自治”地位。俄方威胁说,如果中方不接受俄方意见,则“只能导致中国进一步失去同蒙古之联系和扩大呼图克图政权之领土范围”。俄方甚至叫嚷终止谈判,“自行采取必要措施,支持蒙古自治”。(注:《俄国外交文书选译》,第126-127、131、139、135页。) 

  与中国政府强烈反对外蒙古“自治”的同时,外蒙古王公从另一个角度出发也继续予以反对。库伦活佛于1913年5月对俄国对蒙谈判全权代表廓索维慈说,“承认宗主权,承认由此而形成之局势不符合蒙人之利益”,要求俄国“删去此款,并允许蒙人参加谈判”。(注:《俄国外交文书选译》,第155页。)外蒙古当局并进而派兵南犯内蒙古,妄图实现其“独立”的“大蒙古”的野心。但是,沙皇政府决不能允许外蒙古当局违背它的意志,并参加进行中的中俄谈判。相反,俄国继续推行其既定方针,不断对北京政府和库伦当局施加压力。 

  中俄双方经过往返交涉,历时半年之久,前后三十余次,直到1913年5月20日始议定关于外蒙古问题的协议六款,俄国以表面承认外蒙古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换取了中国承认外蒙古“自治”,承诺不向外蒙古移民,接受俄国“调处”,并同意俄人享有俄蒙《商务专条》所规定的在外蒙古的各项侵略特权。(注:参见李毓澍《蒙事论丛》(台北,1990年)第266-267页。)以上协议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略是不言而喻的。在舆论的推动下,北京政府参议院于1913年7月11日予以否决。对此,俄国政府暴跳如雷,加以中国国内“二次革命”将起,政局更加动荡,俄国遂乘机推翻以前的六款协议,另外提出“大纲”四条,作为恢复谈判的基础。新的四条除了保留中国承认外蒙古的自治权、俄国承认中国对外蒙古的宗主权等内容外,不复承认外蒙古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注:《俄国外交文书选译》,第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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