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体育管理机构和体育法规(2)
辛亥革命网 2011-10-07 00:00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黄传昶 查看:
二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的相关体育法规
体育指导委员会成立后,拟定了《各省体育会组织条例》和《省会及通商大埠城市公共体育场办法》等条令,这些条令成为国民党当局最早按照“党化教育”的精神,对社会体育进行整顿和管理的依据,依照规定凡是不符合这些条例的社会体育组织即应取缔。
为了更好的指导全国体育、推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国民政府体育指导委员会在大学院通过《国民体育法》十三条,交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并获得通过,于1929年4月16日正式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体育法。此后并相继公布了《修正国民体育法》、《国民体育实施方案》,就各级体育组织的筹建、教育人才的培养、体育场地的建设以及体育经费的筹措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还颁布了《教育部体育委员会规程》、《教育部国民体育委员会组织条例》、《体育场工作大纲》、《体育节(九月九日)举行办法要点》等重要法令。
学校教育法规方面,1929到1944年期间国民政府陆续公布了《小学体育课程标准》、《小学体育改进要点》、《初级中学体育课程标准》、《中等学校体育实施方案》等法令,特别是1940年3月颁布的《各级学校体育实施方案》,详细规定了学校体育教育的目标、实施纲要、行政组织、经费设备、体育时间、体育课、早操、课外活动、运动竞赛及表演、野外集体活动、健康检查及成绩考核等方面,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比较全面的学校体育实施方案,对近代学校体育产生过一定影响。
图2:民国二十一年全国体育会议银质纪念章。
需要指出的是,在当时的环境下,在实际的运作中部分体育机构往往沦为行政摆设或“冷衙门”,缺少固定的经费和自主活动的空间,大大降低了这些体育管理机构的效用的发挥;而一些体育法规虽然在文本层面上“美轮美奂”,但具体到实践层面上却成为一纸空谈。不过,我们不能因此对这些体育管理机构和体育法规的历史意义一笔抹杀,它们的存在至少体现了推广体育的时代要求和时人为之付出的不懈努力,而这些正是开启未来的基础。
(本稿件由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特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