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前后中国人如何看待优生优育

辛亥革命网 2015-05-08 09:03 来源:团结报 作者:关威 查看:

中国近代社会中期,受西方文化的影响,一些知识分子曾注意到优生学的问题。一些知识分子致力于人口问题研究,将西方优生学的理论和方法系统地传播到中国,大力提倡改良习俗。

  中国近代社会中期,受西方文化的影响,一些知识分子曾注意到优生学的问题。严复在翻译孟德斯鸠的《法意》第18卷第25章译者按语中写道:“吾每行都会街巷中,见数十百小儿,蹒跚蹀躞于车轮马足间,辄为芒背,非虑其倾跌也,念三十年后,国民为如何众耳。呜呼,支那真不易为之国也!”1915年开始的新文化运动时期,在激进人士的倡导下,在民主和科学精神的启蒙下,中国社会的思想、观念、伦理、习俗等方面发生了深刻变革。许多人士深入探讨中国社会问题,广泛介绍西方先进学说,提出改造社会的方案,有力地推动了社会变迁。其中,一些知识分子致力于人口问题研究,将西方优生学的理论和方法系统地传播到中国,大力提倡改良习俗,提高国人的卫生水平,实现优生优育的目标,以推进社会文明进步,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五四新文化时期,一些激进人士首先对中国人口素质相对低下的状况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

  1917年5月,《新青年》刊登陈华珍的《论中国女子婚姻与育儿问题》一文,对中国社会早婚的陋习,及其对人口素质的不利影响表示不满:“欧西各国,无不崇尚自由结婚者,而于身体之健强与否,亦极注意,故所生儿女,鲜羸弱夭折者。近日中国女界,亦有抱自由思想者,奈程度幼稚,往往反陷于野蛮,良可慨也。迩年来中国仍盛行早婚,男子年未弱冠,女子年甫十六,而父母急欲为其结婚,以致心身均不能完全发育,所生儿女,不克强壮,甚有夭折畸形者,贻祸子孙,为害不浅。……泰西各国,早婚之禁,载于民法。我国早婚陋习,已牢不可破,非由国家严行取缔,决不能达革除之目的也。”7月,郑佩昂在《新青年》发表《说青年早婚之害》一文,对早婚陋习造成的不良结果进行了分析,文章写道:“吾侪青年,生兹贫弱之中国,处此竞争之世界,狭而对于国家,广而对于世界,莫不肩有发达国力,促进文明之重大责任。欲完全尽其责任,则非有健全之精神,坚固之身体,丰富之学问,高尚之道德,饶裕之资财不可。而有一事焉足为青年之梗者,其惟早婚乎。夫婚姻者,所以谋后嗣之绵远,种族之繁殖,故于缔婚之始,当以年龄之幼壮,精神之健否,身体之强弱,学问之有无,道德之优劣,资财之贫富为标准……早婚之风,欧美近渐减少,惟吾国尚盛行之,此国家所以贫弱也。”文章接着指出早婚有六大害处:损精神、伤身体、荒学问、败道德、害国计、弱种族,并且对此进行了详细论证。

  1918年9月,鲁迅在《新青年》发表《随感录二十五》,首先称赞了严复当年注意到优生问题的敏锐性,然后有感而发地写道:“中国的孩子,只要生,不管他好不好,只要多,不管他才不才。生他的人,不负教他的责任。虽然‘人口众多’这一句话,很可以闭了眼睛自负,然而这许多人口,便只在尘土中辗转,小的时候,不把他当人,大了以后,也做不了人。”鲁迅于是呼吁:“生了孩子,还要想怎样教育,才能使这生下来的孩子,将来成一个完全的人。”

  在分析中国人口问题的基础上,一些人士本着强壮种族的愿望,向民众介绍西方的优生学理论 1923年8月,沈钧儒出版了一本小册子《家庭新论》。该书对于婚姻家庭问题的许多方面谈了看法,其中涉及优生学的问题:“优生学亦译善种学,就是人种改良的意思……(一)可以知道生殖细胞和身体间的关系,是一种营养关系,吾人实有整理自己生活的必要。此从优生学上观念发生,对于自体应守的第一义务。(二)小儿得自遗传所赐,两性负绝对平均的责任,无一方可以幸免,则吾人当知结婚关系的重大,须为尽力于结婚以前种种研究和结婚以后(避妊)种种研究的事。此从优生学上观念发生,对于两性结合应守的第二义务。(三)后天特征虽不能直接侵入遗传,而以母体和儿体生理尤为密切之故,其结果危险终不可避,则吾人当知两性平时须常以勿妨碍第三者健康为目的,有注意行为嗜好与胎教等等的必要。此从优生学上观念发生,对于儿童个人和人类前途应守的第三义务。”

  说到优生学的传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社会学家潘光旦的努力。潘光旦,江苏宝山人,年轻时就读清华学校,1922年至1926年在美国留学。他注意研究社会学、生物学,对家庭问题、遗传与优生问题有独到见解。1923年10月,潘光旦在《申报》发表《合众国绝育律之现状》一文介绍说:“优生行政有两面:一是积极的,即鼓励民族中之适宜分子多生子女是;一是消极的,即限制或禁绝不适宜分子之传宗接代是。目下已具规模的优生行政,大都是消极的;可以分为二类,一是治标的婚姻制裁,二是治本的生育禁绝。生育禁绝又有两种办法,一是隔离制,二是绝育制……一民族中,果何者为适宜分子,何者为不适宜分子耶?此其区别之标准有二:一为个人之社会顺应力,二为个人所有之特出的技能或缺陷。有充分之顺应力,可以独自与社会相周旋而无大碍者,有特出之才能,可以福利人群者,皆属适宜分子。反是不能与社会作相当之顺应,或有特异之生理的或心理的缺陷,始终须他人之提携或约束者,均属不适宜分子。”1924年,潘光旦又在《留美学生季刊》发表《优生概论》一文,对优生学的产生、定义、影响等方面作了介绍。文章首先解释了优生学的概念:“优生学英文谓之Eugenics,系由希腊字根意义为‘优’‘生’之二字凑合而成。国人有直译作‘优生学’者,有译作‘善种学’或‘淑种学’者,又有译作‘婚姻哲嗣学’或‘哲嗣学’或‘人种改良学’者……兹数译名中,国人将何择乎?作者尝根据字义,复参考各国译名,以为‘优生学’比较最为妥切,允宜一致采用。”文章接着介绍了优生学的社会意义和作用:“(一)普遍的健康之促进;(二)传染病抵抗力之增益;(三)一切身体上性情缺陷之铲除;(四)神经之创作力及刺激抵御力之加强;(五)感官效率之加大;(六)智力之渐进的提高;(七)求一切良善品性之彼此和洽无间,且与身体上一般的生活机能有相须之功而无冲突之患。”文章又谈到优生学的领域:“优生学所从事者不外三大端焉,其一为人类一切品性之遗传问题。果一切品性皆经血统遗传耶?其遗传者,遗传之际果循有一定之法则耶?此法则又何若?凡此我侪应先有具体之答案,以为行事之根据。二为文化选择与社会选择之利弊问题。自有文化以来,自有社群生活以来,文化与社群生活所产生之种种势力亦多矣:风俗也、习惯也、组织也、观念也、理想也,举足以直接影响婚姻生产等举动,而间接影响品性之遗传递转……第三步之研究,即如何可以使此种知识发生实效?如何可以使新观念新组织之形成不再与种族卫生之原则相背?如何可使社会分子于举行婚姻生产之际,知所选择、知所规避,一以民种图强之大旨为依归?简而言之,即如何提倡、如何推行一种比较良善之蕃殖方法。”

  著名学者张竞生也注意到优生问题。张竞生在北京大学任教期间编写的讲义《美的人生观》,从生理学的角度提出优生的主张:“可是家庭有小孩,如能养育得好,确是父母的乐趣,也是人生应尽的责任。但须父母到极强壮的时期,与有良好的身体后才可产生。又要各量其力确能使多少儿女得到极高的教养程度,而后去定其产生多少的数目。如因要小孩而交媾时,当于山明水秀的地方,惠风和日的时节,在自然的中间,……乘兴作种种欢舞高歌的状态。如此情景,男女彼此所享受的不仅是肉体的快乐,而且精神上的和谐几与自然相合一,宇宙相终古了!如是而生的胎儿,不是英雄,便为豪杰。”另一位研究家庭问题的学者麦惠庭在所著《中国家庭改造问题》一书中也谈到优生问题:“优生是以遗传的法则,从事选择优良的配偶,以求人种(生育的品质)的改善为目的的,所以生育品质的优劣,要以遗传的品质为根据……男女在结婚以前,应以优生学的眼光,来选择善种的配偶;换言之,即要选择身家清白,健康,美好的容貌和体格的人,使得优良的遗传性,以求改良生育的品质。”

  有的学者还特别谈到胎教问题。北京大学校长蔡元培1922年在《美育实施的方法》一文中提出设立“胎教院”的主张:“推到优生学,但至少也要从胎教起点。我从不信家庭有完美教育的可能性,照我的理想,要从公立的胎教院与育婴院着手。公立胎教院是给孕妇住的,要设在风景佳胜的地方,不为都市中浑浊的空气、纷扰的习惯所沾染……总之,各种要孕妇完全在平和活泼的空气里面,才没有不好的影响传到胎儿。这是胎儿的美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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