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民国女,很烈很高调

辛亥革命网 2011-09-13 00:00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郑琳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离婚成为问题,确切地说,是到民国才有的事。从前只有“休妻”和“弃妇”之说,而离婚意味着男女平等地解决婚姻关系。辛亥革命摧枯拉朽
 

为徐志摩离婚的陆小曼

  离婚成为问题,确切地说,是到民国才有的事。从前只有“休妻”和“弃妇”之说,而离婚意味着男女平等地解决婚姻关系。辛亥革命摧枯拉朽,社会新风显山露水:在自由、民主、人性的旗帜下:离婚也要自由!

  最近,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引起了当下人们的热议。100年前,两千多年的封建婚姻制度也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打破了中国人的传统婚姻观念。1918年,胡适在一次演讲时说,“近来留学生吸了一点文明空气,回国后第一件事,就是离婚”——可见民国后人们的思想在解放,离婚自由的呼声在升高。

  鲁迅说“家是中国人的生处,也是中国人的死处”,如果到了死处却想活下去,该怎么办?民国人几番挣扎,终于说:过不了就离婚。

  100年前的社会转型,让大批新式男女在新潮与旧习的冲突中,首次向婚姻的围城发出了冲击。《申报》于1913年1月13日报道,上海“审判厅请求离婚者多”,北京、浙江、天津等地的离婚案也时见报章,而当时的离婚档案中,又以女性主动提出离婚居多。民国时期,有不少顺应潮流而出的“娜拉”,高调打破婚姻禁锢,追求自由,末代皇妃文绣成为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个和皇帝离婚的女子,而民国第一个为爱情离婚的是陆小曼,在上世纪20年代,此举被赋予了追求自由、打破传统礼教的革命意义。刘海粟为陆小曼打破“三从四德”而举杯高呼,梁启超为徐志摩和陆小曼的结合做证婚人,至于被抛弃的张幼仪和王赓,则被当时的年轻人视为“革命必须付出的代价”。

  辛亥革命唤醒了中国人的自主意识,追求婚姻自由、男女平等成为那个时代年轻人最时髦的口号。民国时期的“烈女”,可以为自由而高调刊登离婚启示。

  然而,激进的革命思潮,近代化的法律条文,在强大的传统文化惯性面前,依然无法占据强势。鲁迅的小说《离婚》中,受尽夫家欺凌而闹离婚的农村妇女爱姑,依然在强大的封建势力下败下阵来。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新宇认为,民国时期的法典所确立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只不过是婚姻法近代化演进的表象特征,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令人心生疑虑。”如1915年制定的民法草案《民律亲属编草案》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假若夫妻不和而双方同意离婚,男不满30岁,女不满25岁,须得到父母的允许”。

  王新宇在分析南京国民政府婚姻法的特点时发现,当时的婚姻法采用了一种折衷的办法,以求得传统与时代的妥协,同时,事关婚姻权利平等的妾制,与几乎占近婚姻法中一半篇幅的夫妻财产制,民国婚姻法在这两方面的突出表现仍是保守的。王新宇说,“南京政府婚姻法条文中并没有对妾的问题做出相关规定,但这种回避却是保护性的。在司法实践中,妾不但具有合法的家属身份,而且最高法院给予妾来去便利的法律保护。而有关婚姻财产的判例和解释例,多是涉及离婚时女方的嫁妆。在家庭财产权问题上,从立法到司法,妻子的权利并没有取得较之以前更为实质性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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