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银行如何防范风险

辛亥革命网 2011-04-26 00:00 来源:《决策》 作者:宋亚平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为解决广大农村投融资“饥渴”,去年底以来,银监会出台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并在四川、湖北等6省(区)开展新型农村银
 

        为解决广大农村投融资“饥渴”,去年底以来,银监会出台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并在四川、湖北等6省(区)开展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试点。消息传来,各地反响热烈。

        笔者曾在县市工作多年,对农村建设资金的严重贫乏有着深切感受,并一直主张遵循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则,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管理体制。但是,纵观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育发展的客观现状,如果此项新政缺乏缜密的制度安排而又操作不当的话,准入门槛的降低、业务范围的放开,在繁荣农村金融市场的同时,也有可能导致农村金融秩序的混乱,加剧国家金融风险。

        笔者有一个不大乐观的估计:在中西部这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贷款规模小、管理成本高、运营效益低,国有商业银行网点的裁撤收缩仍在进行之中。出于“经济人”的理性,当前尚很难有多少国内外较大的金融企业,愿意到县、乡、村基层去兴办银行业。

        在可以预见的一段时期,兴办村镇银行、 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的主体,还是那些非政府性质的“社会力量”。其中,相当一部份是过去长期处于“地下”状态,而现在通过新政策“合法化”了的民间金融组织。 如何既积极地发展农村金融,又有效地防范风险,不重蹈当年农村合作基金会(储金会)的覆辙?

        为了应对金融风险,并保证其安全运作与健康发展,除了政府严格把关和监管之外,最核心和最根本的办法,是依靠企业内部科学的治理机制所产生的良性互动。否则,就是你吹你的号,我唱我的调,无法形成和谐之音。国家银监会的文件比较粗,只强调了要加强对高级管理层履职行为的约束,防止权力的失控。实际上,真正可以控制高级管理层行为权力的坚强力量,是充分发挥广大社员或股东“当家做主”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新政策规定: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这就是说,要想获得政府的行政审批,并在运营中实现控股的“老一套”,至少在农村金融企业中行不通。

        按照此要求,可以考虑,吸收一大批包括农民在内的“自然人”,成为社区性信用合作社的社员或村镇银行的股东,在范围上,应强调以本地人为主的概念。本地城乡居民因地缘、 血缘、乡情、亲情等关系相互熟识,信息链条短,极易结成利益共同体。成为社员或股东以后,如果主要金融业务活动在当地进行,并按照民主决策的制度安排从事监督,他们对怎样保障自己辛苦一辈子积攒起来的“血汗钱”不致于血本无归,必然对管理层的行为权力产生出极其强大的责任压迫感。

        村镇银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等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今后的营运过程中,最大隐患是其经营具有很高的风险性,而自身抗风险能力又特别弱的问题。所以,尽管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民营企业,我们也要对其运营保持更为谨慎的原则。如资本充足率的标准、贷款分类的标准、流动性比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资产率的标准等等,都应该高于和严于其他类型的银行。特别是在什么状态中、什么范围内、 什么额度下开展外向型“挖储”活动,必须有明确而刚性的制度约束,使其运营既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又更安全可靠,尽量减少因运营不善给社会带来的冲击。

        看起来似乎不大公平,但实际上也是一种保护措施。对那些管理规范,诚实守信,运行良好村镇银行,政府可以通过国有金融机构予以适当的融资支持政策,来弥补信贷资金的不足,使之良性发展上具有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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