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的民权理念与辛亥革命

辛亥革命网 2016-09-18 16:07 来源:新华网 作者:郭世佑 查看:

本文拟从孙中山接受与倡导共和制、提出革命程序论以及孙中山在同盟会内部的摩擦中所体现的民主作风略作考察,就教于学术先进。

  在艰苦而漫长的辛亥革命准备时期,尽管孙中山宣传得最多、用力最勤的是以反满为主要内容的民族主义,而不是民权主义,尽管反满的成果较之兴民权的成果来得更彻底,也更少歧义,然而,孙中山作为近代民主革命的先驱与中华民国的缔造者,其无与伦比的历史地位之确立,主要不是基于以反满为主导的民族主义之事功,而是基于他的民权主义及其实践。正是基于后者,曾以“洪秀全第二”自诩的孙中山得以成为改变中国两千余年君主专制政体的历史伟人,远非洪秀全等“汤武革命”者可以相提并论。

  民权,即人民的权利,包括公权与私权两个方面。公权即人民的参政权,私权即人民个人的平等、自由等基本人权。关于前者,孙中山在发动反清革命运动过程中有过明确的体认与宣传,并对实现公权的步骤也有比较具体的设计。对于后者,孙中山却谈得不多,为后世学者的梳理带来不便。本文拟从孙中山接受与倡导共和制、提出革命程序论以及孙中山在同盟会内部的摩擦中所体现的民主作风略作考察,就教于学术先进。

  一、接受与倡导共和制

  思想史研究与撰述的任务之一,是借助于某些尚待确证的零星回忆与数量有限而且未必直接对应的背景资料,按照确定无疑的时间顺序与后世研究者所认可的逻辑规则,并以重建史实的名义,将某些历史人物早年那原本存在于某个变动区间而尚未定型的思想,十分清晰地理出一条原本并不清晰的线形脉络,进而泾渭分明地划分相关发展阶段。这样做的好处是让读者的阅读提供了便利,使人一目了然,其不足之处则是容易将复杂的思想现象简单化。每当革命成功后,分享胜利的喜悦一般容易驱使革命者或知情人,在回顾革命生涯时,以简单的历史结局去推导复杂的的历史过程,有时还有意或无意地把时间、地点等历史要素弄错,甚至不惜美化某些平淡无奇的历史场景,充当“胜利者的宣传”(厄本与汤因比对话时所言),好象革命者尤其是革命领袖当年的一言一行都与胜利的结局有关。由于革命或暴力事业属于不为统治者所容的危险活动,当事人行事匆匆,加上为安全考虑,不可能留下什么足以供后世研究者征引的文字资料,胜利之后的回忆录就容易显得洛阳纸贵,而后世研究者考订回忆录的工作也就并不轻松。

  迄今为止,欲期对孙中山萌发共和思想与确认共和制的过程准确地开列一份时间表,会有相当的难度。如果以审慎的态度,根据某些确凿的文字资料来清理其线索,难免遗漏那些不曾载诸文字的历史要素。不过,其宁缺毋滥的姿态,为着确保清理结果的可信度而努力,却未尝不是可取的。

  倘若1894年11月檀香山兴中会创立时既已出现所谓秘密誓词“驱除鞑虏,恢复中国,创立合众政府”,不管其中的“合众政府”是否就意味着美国式的“合众国”,我们都不妨将此看作孙中山萌发或确认共和制的起点。而问题在于,这个誓词的可信度尚存歧义。

  不过,我们目前所能知道的是,3个月之后的香港兴中会之成立,当属孙中山确认以共和制作为建国蓝图的重要起点。因为孙中山向日本驻港领事中川恒次郎请求军火支援时即初步透露:待此次暴动成功,将联合康有为与曾国藩的孙子等,“在两广独立成立共和国”,尽管“成功后谁为总统”等事项“尚未及考虑”。

  1896年10月,孙中山在伦敦忽遭清方绑架后,英国社会各界全力帮助他转危为安的传奇经历,促使他确信“立宪政府”之优越。虽然“立宪政府”还存在君主立宪与民主立宪之分,但对于已经立志推翻清朝和设想过“要在两广独立成立共和国”的孙中山来说,其“立宪政府”之所指,已属不言自明。在同《伦敦被难记》的俄文记者等人的谈话时,孙中山仍表示:“目前中国的制度以及现今的政府绝不可能有什么改革,也不会搞什么改革,只能加以推翻,无法进行改良。”“我希望有一个负责任的、有代表性的政体。”

  及至1897年8月,孙中山在与日本好友宫崎寅藏等人交谈时,就明确提出“执共和主义”。至于“执共和主义”的依据和必要性,他作了以下初步阐释:

  第一、“共和主义”是以“人群自治”为基础,“人群自治”又是“政治之极则”,“故于政治之精神,执共和主义”;

  第二、“共和政治有革命之便利”,可杜绝革命者彼此争权夺利,避免“地方豪杰互争雄长,亘数十年不能统一”,“今欲求避祸之道,惟有行此迅雷不及掩耳之革命之一法”;

  第三、“共和者,我国治世之神髓,先哲之遗业也。不仅共和政体完全适合于中国,而且”苟有豪杰之士起而倒清虏之政府,代敷善政,约法三章,慰其饥渴,庶爱国之士可以奋进,进取之气可以振起也。”

  当然,孙中山的“共和主义”并非由此一锤定音。时过3年,面对国内局势错综复杂的多事之秋,孙中山一边强调“要与华南人民商议,分割中华帝国的一部分,新建一个共和国”,一边为争取刘学询加盟于事机已发的惠州起义,函请刘氏“代筹资百万”,“设法挽回大局,而再造中华”,不惜以新政府之“主政”相许,并表示“或称总统,或称帝王,弟决奉足下当之,故称谓又足下裁决”。

  临机变通与妥协本属孙中山革命生涯中的一个重要特征,许他人“或称帝王”之念不过是其接受与确认共和制过程中的一段插曲。当他得知争取刘学询“代筹资百万”已不现实时,其“共和主义”主张便不再改变,尤其在日本东京创办军事训练班之后是如此。他多次强调:“我们必要倾覆满洲政府,建设民国。革命成功之日,效法美国选举总统,废除专制,实行共和。”“有人说我们需要君主立宪政体,这是不可能的。没有理由说我们不能建立共和制度。中国已经具备了共和政体的雏形。”

  孙中山显然把建立共和政体看得过于简单了。仅凭地域式的行省布局,就断定“中国已经具备了共和政体的雏形”,未免过于牵强。不过,随着孙中山对共和制的体认日趋坚定,即便是在情绪化的大汉族主义言语中,其对清朝统治者的申讨也增添了关于民权的诉求。例如,他在1904年8月向美国人民的呼吁书中,一边不承认“满清政府”就是“中国政府”,也一边抨击清朝统治者“不给我们平等的权利与特权”,“侵犯我们不可让与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压制言论自由”、“禁止结社自由”,“不依照适当的法律程序而剥夺我们的各种权利”。

  二、“革命程序论”

  在后来发表的《建国方略》中,孙中山系统地阐释其“军政”、“训政”与“宪政”理论,即“革命程序论”,强调推行“训政” ,而据此12年前,君宪论者梁启超在与汪精卫等《民报》作者群笔战时,也谈到“今日中国国民未有可以行议院政治之能力者也”,在实行君主立宪制之前,尚需10—20年“开明专制”以为预备。历史的某种相似性很容易使后世学者将二者联系起来。乍看起来,“作为近代思想史上先后问世的两种学理,它们之间却有着一脉相承之处”,而实际上,早在梁启超高喊“开明专制”之前,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就已初具规模。

  还在《民报》与《新民丛报》论战前3年左右,孙中山就提出了 “革命程序论”。他说:“军法者,军政府之法也。军事之初,所过境界人民,必以军法部署,积弱易振也”;“约法”乃军政府与地方政府互相约束之法,为期5年。一方面,军政府约“地方自治”,“所约如地方应设学校、警察、道路诸政如何,每县出兵前敌若干,饷项若干”,“地方有人任之,则受军政府节制,无则由军政府简人任之”,5年之内若能“还地方完全自治,废军政府干涉”,再延长“约法”时间;另一方面,地方“约于军政府,有战事则各出兵饷赴前敌,战毕除留屯外,退兵各地方。军帅有异志,则撤其兵饷,地方有不出兵饷者,军政府可会和各地方以惩之。此地方自治约军政府者也。”

  孙中山之所以在推行共和制之前设计“军法”与“约法”两个阶段性的程序,如同他主张共和制本身一样,一个重要的考虑就是担心革命军兴之后,群雄互争权位,一发不可收拾。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支持 | 网站地图 | 网站律师 | 隐私条款 | 感谢表彰 | 在线投稿
2008-2021 武汉升华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鄂ICP备19017968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8502004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