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的“五权宪法”

辛亥革命网 2016-09-18 14:26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张卫波 查看:

五权宪法尽管在历史上从未真正实践过,但是孙中山那种开拓精神,以及他对官员选拔制度和政府监督机制的重视至今仍然值得借鉴和思考。

  在孙中山的思想体系中,五权宪法与三民主义经常处于并列地位,即所谓“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当三权分立原则在西方还十分盛行的时候,孙中山之所以独辟蹊径提出五权宪法,其深层次原因在于他始终希望中国能在政治上“驾乎欧美之上”。五权宪法尽管在历史上从未真正实践过,但是孙中山那种要“创立各国至今所未有的政治学说,创建破天荒的政体”的开拓精神,以及他对官员选拔制度和政府监督机制的重视至今仍然值得借鉴和思考。

  一、创建“破天荒的政体”

  在孙中山的革命生涯中,欧美民主政治对他影响至为深远,是他倡导民权主义的思想基础,也是他创建中华民国的制度蓝本。但是由于深谙西方民主政治的发展历程及其存在的不足,对于欧美民主制度,孙中山并不盲目崇拜,而是主张在借鉴的基础上进一步超越。五权宪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他对欧美民主政治的基本态度。

  五权宪法是孙中山在1906年提出的。当年11月中旬,在同俄国社会革命党首领鲁学尼的谈话中,他就初步谈到了要建立“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还有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的设想。同年12月2日,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的庆祝大会上,他对五权宪法作了进一步阐释,认为“历观各国的宪法,有文宪法是美国最好,无文宪法是英国最好”,虽然英国宪法所隐含的三权分立原则,经过孟德斯鸠的详细阐发,再经过美国宪法的实践和修改,已经日臻完备,算是“最完美”的了,但是由于百余年来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这一原则已经过时“不适用”了。因此,为了避免西方民主政治的弊端,他主张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五权分立。在孙中山看来,提出五权分立是政治上的一种大胆探索,“这不但在各国制度上所未有,便是学说上也不多见,可谓破天荒的政体”。

  虽然在辛亥革命之前,孙中山就提出了五权宪法,但是由于革命胜利后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还来不及建立,就被接踵而来的袁世凯“洪宪帝制”和张勋复辟破坏了,因此,为了使五权宪法更加具体、明晰,之后他又对五权宪法作了更深入的论述。他认为,“直接民权才是真正的民权。”欧美的代议制政体属于间接民权,还不是直接民权,在这种政体下,人民无法直接管理政府,总担心政府的力量太大而无法控制。因此,要避免人民惧怕政府,中国就应该把国家政治大权的“权与能”分开,分成“政府权”和“人民权”,“把政府当作机器,把人民当作工程师。”他认为,倘若要真正实行直接民权,使“政府权”和“人民权”之间保持平衡,那么人民方面就应该享有四个“政权”,即选举权、罢官权、创制权和复决权,而政府方面则应该拥有五个“治权”,即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他坚信,“用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那才算是一个完全的民权政治机关。有了这样的政治机关,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

  总之,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体现了这样一个理念,那就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可以管理和监督政府,而政府也可以通过五权分立更好地体现民意。尽管这一理念在总体上没有超越西方民主政治所倡导的“主权在民”的范畴,但是它能明确地将政府放在被管理和被监督的地位,并设想出人民监督和管理政府的方法和体制,的确是难能可贵的,可谓是对现代民主政治理论的一个重要补充。

  二、复活“中国固有的两大优良制度”

  孙中山五权宪法的独特之处,除了它所倡导建立的五权分立政府是“破天荒的政体”外,还在于它是中西文化在政治上达成的一个“合璧”,即“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为世界国家所有;监察、考试两权,为中国所独有。”

  孙中山认为,风行于世界的三权分立建政原则,虽然有很多优点,但是,长期的实践也表明这一原则存在很多缺陷,其中比较明显的就是它不能保证“最严密、最公正地选拔人才,使优秀人士掌管国务”,同时也无法确保人民有效地去“监督国家政治,以纠正其所犯错误。”因此,要弥补共和政治的这些不足,就不仅要发扬三权分立原则的优点,还应该复活“中国固有的两大优良制度”——考试制和监察制。

  考察西方民主政治的发展,孙中山认为,欧美各国在选拔官员方面,无论是选举制,还是委任制,都有很大的流弊。就选举制而言,貌似公平,其实不然,因为在选举的过程中,“那些略有口才的人,便去巴结国民,运动选举;那些学问思想高尚的人,反都因讷于口才,没有人去物色他”;就委任制而言,更是弊端丛生,特别是每逢政党轮换或总统更迭之际,大批官员“同时俱换”,不仅不胜其烦,而且还容易导致政治“腐败散漫”。鉴于欧美国家在选拔官员方面漏洞百出,孙中山借鉴中国古代的科举制,主张实行考试权独立,认为中华民国宪法将“设独立机关,专掌考选权。大小官吏必须考试,定了他的资格,无论是那官吏是由选举的抑或由委任的,必须合格之人,方得有效。这法可以除却盲从滥举及任用私人的流弊。”

  关于监察制,抑或纠察制,孙中山认为,虽然欧美各国的议会对政府都有监督和弹劾的权限,但是这种权力总不独立,不仅因国家不同有强弱之分,而且还因此生出无数弊病,如议院专制、总统无权等。鉴于此,他主张监察机关独立。他认为,监察制度在中国历史悠久,自古以来便有“御史台主持风宪”,历史上的御史,“官品虽小而权重内外,上自君相,下及微职,儆惕惶恐,不敢犯法”。因此,为了更好的监督政府,他主张以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为参照,实行监察权独立,指出:“如我中国,本历史习惯弹劾鼎立为五权之监察院,代表人民国家之正气,此数千年制度可为世界进化之先觉。”

  在提倡五权宪法的过程中,孙中山虽然多次强调考试权和监察权是“斟古酌今,为吾国所独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的论述过程中,他并没有完全拘泥于中国历史上的科举制和监察制,而是更多地从现代民主政治中权力制约的角度去吸收其中的合理因素。如他在谈及考试制时,较多考虑的是选拔官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而不是科举制度的形式和内容;在谈及监察制时,更多强调的是对官员的监督和批评,而不是御史大夫对皇帝的忠诚,等等。这种对中国古代政治制度既借鉴又超越的态度,在根本上决定了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本质上是一种现代政治理论,而不是政治上的复古。

  三、现实启示

  建立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是孙中山孜孜以求的建政目标。可是,在他的有生之年,这一理想并没有变为现实。1927年的南京国民政府虽然曾按照孙中山的遗愿实行了五院制,但是从实际的运作过程和效果来看,与孙中山的设想相差甚多,远没有体现出五权分立的原则。

  尽管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在历史上没有真正实践过,然而其中所蕴含的创新精神及其所关注的问题至今仍然值得思考。

  首先,五权宪法所体现的开拓创新精神值得汲取。孙中山之所以能够独辟蹊径提出五权分立主张,原因固然很多,但是最深层次的动机,则是他始终希望中国能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后来居上,超越欧美,即所谓:“欧美近来的文化才比中国进步,我们羡慕他们的新文明,才主张革命。此刻实行革命,当然是要中国驾乎欧美之上,改造成世界上最新、最进步的国家。”“驾乎欧美之上”的思想贯穿了孙中山思想的各个方面。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他在中国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等很多问题上,敢于创新,主张中国走自己的道路,而不是处处步欧美后尘。

  其次,五权宪法所倡导的官员选拔制度值得思考。为弥补欧美各国选拔官员制度的不足,他主张考试权独立,认为大小官员必须要经过考试获得一定资格才能任职。孙中山所倡导的通过考试来选拔官员的制度,虽然在实践中不一定可行,但是却给现代人提供了一种思路,那就是除了委任制和选举制,是否还可以探索出一种公正、公平的官员选拔制度?

  第三,五权宪法所确立的对政府的监督机制值得借鉴。五权宪法的核心思想是探讨如何保证人民去有效地监督和管理政府,以及保证政府高效运作以体现民意。在这个问题上,孙中山提出了很多独到的见解,如倡导“权与能分开”,主张“用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等。这都为当前建立有效的政府监督机制提供了有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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