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上海的地方自治(2)

辛亥革命网 2018-11-12 14:14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周松青 查看:

清末民初,上海地方自治经历城厢内外总工程局、自治公所和市政厅三个时期。自治机构的整个架构仿上海公共租界的工部局模式设立,下设参事会和议事会。议事会表决并通过议案,参事会执行。

  针对公地业户指责自治公所自命为公法团,实为逐利放利。自治公所进行了严厉驳斥,认为“自治团体为国家特定之公法人,整理道路河渠均在自治范围内”。请求两江总督严惩唐锡瑞等人,以挽回名誉。

  自治公所在强硬的立场和表达背后也有一个软肋,这个软肋既被提督抓住,也受到公地租户的攻击,即自治公所的法律地位问题,自治公所体现在一个“公”字,官权利体现在一个“国”字,公权和国权之间有一道鸿沟,难以跨越。对城濠公地的争夺不免落得个雷声大雨点小的窘境。

  市政厅时期

  辛亥光复后,李平书就任民政总长,自治公所改组为市政厅。上海地方自治早期代表人物姚文枬等上书民政总长李平书,要求拆城,以振兴商业。得到李平书和沪军都督的支持。市政厅决定先从大东门、水关桥西南至救火联合会一段城墙拆起,其余次第动工。

图:李平书(1854—1927年)曾任城厢内外总工程局总董,是上海地方自治的标志、象征和缔造者。

  上海市政厅吸取了总工程局和自治公所时期拆城的教训,拆城的动议和完成几乎是在瞬间实现的。“辛亥光复之后,县议会以疾雷不及掩耳之手段,决议拆城——不一月而东北西三面均已拆毁一空。”

  市政厅对拆城案的解决与前两个时期相比,有一个大的转变,即总工程局和自治公所是在帝国体系下依循体制内规则寻求解决方案,帝国体系是仲裁者,自治机构与上海其他利益团体一样,是利益主张的平衡的一部分;市政厅则打破了帝国体系在上海社会的存在,以议事会为支撑的市政厅取代帝国体系,成为仲裁者,市政厅的利益凌驾于其他团体之上,这使拆城案的解决成为市政厅体系内的一部分。

  借助上海光复的契机,上海市政厅完成了政治化和自主化蜕变。但这一变化对于地方自治的前途具有不确定风险。此后两年多时间中,以上海市政厅为代表的地方势力与北洋政府力量就地方政治化和自主化展开了持续博弈,整个博弈过程始终没有点明“政治化和自主化”问题,但各方势力无论是提出“安定”口号还是“反袁”口号,都围绕着对上海的控制展开,上海市政厅也在各方势力博弈场中,在经历初期的短暂兴盛之后,迅速走向衰亡。

  二次革命中的市政厅

  上海的特殊地位对全国的权力版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影响,以北京为起点的权力中心建构无论如何不能忽视上海因素。在这种背景下,自主与统一的结构性矛盾日益显现,为了缓和这种矛盾,上海自治势力迈出了回归江苏省厅统辖的步伐。1912年4月5日,上海市政厅议长呈请江苏临时省议会,请求“直隶于省会官厅”。表达了回归江苏省统辖的意愿。

  1912年7月10日,江苏决定取消沪军都督,以实现军政统一。8月2日上海财政被接管。8月31日李平书担任的上海民政总长被撤销。

  李平书是上海地方自治的标志、象征和缔造者,是上海地方自治中心化和政治化的主要推手,他也是上海自治领导群体中不多见的兼具事务型和感召型双重特质的领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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