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监察与孙中山

辛亥革命网 2015-06-15 08:52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焦利 查看:

近日,笔者陪友人上北京香山碧云寺孙中山衣冠冢拜谒,不由想起民国监察制度与孙中山的渊源。
  近日,笔者陪友人上北京香山碧云寺孙中山衣冠冢拜谒,不由想起民国监察制度与孙中山的渊源。其实,早在两千多年前,中国就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监督百官,展现出中华民族运用法律约束权力的独特智慧。而这一制度到了晚清,对官僚体系的监督作用大大削弱。进入民国,面对西方法文化渐进,监察制度的近代色彩日益浓厚起来。

  孙中山在“五权宪法”中明确监察权,正是受到西方权力制约思想的影响。他主张:中央政府设为五院制,包括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宪法制定后,由各县人民投票选举总统组成行政院,选举代议士组成立法院,其余三院的院长由总统的立法院同意并委任,五院皆对国民大会负责,各院人员失职,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罢黜。这一思想提出后,南京临时政府、广州和武汉国民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乃至中国台湾,都不同程度予以实施。

  南京临时政府也引进西方议会监察制,授予参议院对国家最高统治者和行政官员行使监察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参议院法》明确规定了参议院的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和监察权的行使,首次在根本大法中规定监察制度。

  北洋政府成立后,公布《平政院编制令》,在平政院下设肃政厅。肃政厅专门负责官吏违法案件处置,能够纠弹除了大总统之外的全部官员。肃政史们不断对官吏提起纠弹,其中不乏袁世凯心腹。1916年,袁氏复辟王朝终结之后,继任大总统黎元洪马上宣布裁撤了肃政厅。肃政厅的历史仅有783天,却有着非凡意义。这一时期,北洋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纠弹官吏违法的法律法规,肃政厅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具体实践,也开创了我国公诉制度先河。

  1925年6月10日,国民党将革命军政府改名称为国民政府。1928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中华民国监察院组织法》出台,确立五院制和委员会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五院分掌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治权”。监察院成为国民政府最高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弹劾及审计的职权。标志着孙中山“五权宪法”中监察权独立的思想正式贯彻到国家政府组织形式当中。

  和清末与民国初期相比,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由于形式上的全国统一及时局的相对稳定,监察体制逐渐成熟,近代监察立法进程明显加快。专门的监察立法增多,形成初步的监察法体系。一改中国古代监察法在立法内容上的简略与法律体系上的不系统。在立法的过程中,既汲取传统监察立法的经验,又融入西方现代监察理论,一个革新的监察法体系建立起来。为监察权的独立行使与监察机构的独立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国政府的监察院作为政府的最高监察机关,对澄清吏治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不过,由于民国时期国家内部政治从未进行有效整合,各地军阀割据,再加上国民党一党专权,蒋介石独裁统治,监察权最终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作为一个大系统中的小系统,监察权的力量终究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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