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14号文件形成前后(2)

辛亥革命网 2015-01-04 14:00 来源:团结报 作者:弘略 查看:

中共中央14号文件的发布,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在1986年11月27日召开的第十六次全国统战会议上,提出了完善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

  在198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上,习仲勋提到了“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规范表述。

  198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13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京召开。这次大会首次明确提出了“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肯定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并把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

  中共13大结束后,11月14日中共中央举行党外人士茶话会。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在发言中普遍反映,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党派的作用更加明确了,任务、责任更重了,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应做到制度化、法律化。

  1988年4月8日,来自八个民主党派的16位领导人在人民大会堂接受了100多名中外记者的采访,就“多党合作如何体现”,“民主党派具有什么实际地位和作用”等热点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这是建立新中国以来我国政治生活的第一次。

  为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1989年1月2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统战部内部刊物刊载的《北京市部分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对“多党合作”问题的看法和意见》上批示:“可组织一个专门小组(成员要有民主党派的),专门拟定民主党派成员参政和履行监督职责的方案,并在一年内完成,明年开始实行。”根据邓小平的这一指示,一月中旬中共中央邀请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人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共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一起,共同组成一个专门小组。专门小组成立后,经过多次研讨,最后由中共中央统战部起草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初稿。民革中央主席朱学范参加了文件的研讨和起草工作。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专门小组对文件初稿又进行了几次重要的修改,更加明确了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989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瑞环等受中共中央委托,正式征求各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的意见。

  12月30日,中共中央邀请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领导人以及无党派人士进行座谈,再次征求对文件初稿的意见,与会者一致对这个文件表示赞同和拥护。会后,《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中共中央(1989)14号文件的形式下发各中共党委执行,并于1990年2月8日全文在《人民日报》发表。《意见》提出了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确定了各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权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意见》还对协商的内容、方式、时间等做了具体规定,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进一步走向经常化和制度化。

  《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第一个全面系统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也使得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意见》发表后,各民主党派各级组织立即进行了学习和讨论,表示完全拥护和坚决贯彻执行。民革中央主席朱学范撰文指出:“这个文件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我们民主党派的一件大事。”

  1993年第八届人大会议前夕,时任民建中央主席的孙起孟代表民建致信中共中央,提出:民建中央郑重建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明确写入宪法。中共中央经过认真研究后非常赞同并采纳了这一建议,认为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完整提法写进宪法,更有利于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1993年3月15日—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宪法增写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随后,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序言中,从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确立了多党合作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使这一制度更具有长期稳定性。这是多党合作史上的又一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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