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约法:“首义之地”宪法大纲

辛亥革命网 2014-11-19 09: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曹东 查看:

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文件。这之间,过渡中的临时政府还制定过一部鄂州约法。

  考察近代中国法治进程史,特别是立宪史,大都有一个初步轮廓或印象:1908年清廷颁布实施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文件。这些概括都不错,简洁易记。不过,深入阅读后,总感觉有些不准确,至少遗忘甚至忽略了些什么。因为,这之间,过渡中的临时政府还制定过一部《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草案》,即鄂州约法。虽然地域和时间均受限制,但就其历史性贡献而言,尤其是在立宪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并不亚于钦定宪法大纲和民元临时约法,只是,我们关注了解得不多。

  1911年10月10日,经过无数次的失败、挫折以及战火洗礼后,最终在武昌率先成立全国第一个资产阶级革命政权——中华民国军政府鄂州都督府,始与晚清政府分庭抗礼。有幸多次参观绿树掩映、典雅庄重的武汉红楼——当年的鄂州都督府办公大楼,现在作为辛亥革命重要纪念地,修葺一新后对公众开放。其中,对两位历史人物、也是民国开国元勋,印象很深。二者均在首义后不久抵达武昌,而且都是湖南人,正所谓“中兴将相,十九湖湘”、“近代历史人物半湖南”。一位是登台拜将的战时总司令黄兴,另一位是“民国宪政之父”的宋教仁。宋教仁在较短时间内,主持起草了鄂州约法作为临时政府根本大法,一方面以法律的形式宣告清政府在湖北的灭亡;更重要的是,其为新生的革命政权和日后建国提供了法律依据。

  虽然当时的政权还不够稳固,多数国人对有限政府、民主、权利、选举等术语也比较陌生,可并不影响这部诞生在与清军对峙炮火中的鄂州约法的水平和质量。特别是其法律条文中闪耀着的近代法治思想,比如人民一律平等、都督由人民公选以及议会至上、责任内阁等,一开近代中国民主之先河。这一切,其实均得益于约法的起草者及其审议者,比如宋教仁、张知本、居正、汤化龙等等诸多耳熟能详的法学精英。

  蔡元培在《我之历史》一书中,曾对宋教仁在近代宪法史上的贡献,给予很高评价:“(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派)其报有建设计划者居少数,报此计划而毅然以之自任者尤居少数,宋渔父先生最著也。”“建设计划”是指对新生共和国进行顶层设计,即立宪。宋教仁早年就读于日本法政大学,专攻各国宪法和政治制度。南京临时政府一成立,他即以鄂州约法为基础主持起草了临时政府组织法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之自任者”是指行宪,即宪法实施。南北议和后不久,他又奔走全国,积极宣传政治主张,希望通过议会选举,实现民主共和。不幸的是,正值民主立宪如火如荼之际,却传来他在上海遇刺身亡噩耗,民主热情戛然而止。孙中山在挽联中深情地写道:“为宪法流血,公真第一人。”从立宪、行宪再到以血祭宪,从鄂州约法到民元临时约法,宋教仁走完了短暂的一生,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也走完了历史上的第一座高峰,而这一切正是以鄂州约法为起点。

  鄂州都督府只是中华民国众多都督府中的一个,性质上无疑属于地方政权,但由于此时的中华民国还未成立,鄂州又是“首义之地”,这一切都注定,在以后的一段时期,鄂州都督府将承担起领导和指导全国革命的重任和使命,即事实上的中央革命政权。与之对应,由鄂州都督府主导起草的鄂州约法,事实上代行全国临时约法的职能,至少对其他稍后独立的省份起参照作用。正如鄂州约法明确的“在鄂州域内,同受鄂州政府之统治;若在他州域内,亦暂受鄂州政府之统治,俟中华民国成立时,另定区划”。

  宪法作为近现代民主国家根本大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基本特征之一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如果以此为标准来衡量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廷公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尽管也带有“宪法”二字,但与当时的民主宪法相去甚远。因为这部所谓的宪法,仅有“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其理论起点与基本框架仍然建立在“君上”与“臣民”这一传统封建专制基础之上,对公民权利的有关规定形同虚设。许多学者动辄以英国“光荣革命”为例证明可以通过和平方式实现封建皇权向现代民主国家转型,即君主立宪制;但似乎有意忽视了“光荣革命”或权利法案制定实施前,英国也进行过长达48年拉锯较量甚至流血革命,比如克伦威尔革命。就此而言,钦定宪法大纲,仍是君主专制的延续,而非君主立宪的起点。

  任何事物的发展,包括法律制度,都有一个从萌芽到完善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2012年,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82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特别谈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和一届全国人大通过的“54宪法”的历史贡献。无独有偶,六十年前,毛泽东在主持制定“54宪法”时,也对民元临时约法给予肯定:“在那个时期是比较好的东西,……带有民主性、革命性。”今年是“54宪法”制定60周年,学界以不同方式进行纪念,意义就在于我们不能忘记历史,这也是法治文化或宪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民元临时约法以及后来民国诸多宪法和宪法草案,尽管比鄂州约法进步和完善,但就民国宪法传承而言,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蓝本,比如法治思想、法治理念,甚至法律条文的继承和发扬。没有前者,就不可能有后者。

  法治的权威包括宪法的权威,并不在于宣称,甚至通过强制手段使其高高在上,徒有其名;而是要使人民普遍感受到,特别是从历史进程中切身体会到其权威性。因此,建设法治中国,也要培育法治文化。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支持 | 网站地图 | 网站律师 | 隐私条款 | 感谢表彰 | 在线投稿
2008-2021 武汉升华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鄂ICP备19017968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8502004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