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

辛亥革命网 2010-11-18 00:00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吴文昭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爱情、婚姻是每个人的生命中至关重要的内容。虽然爱情发乎人之本心,但是与之相伴的婚姻

图3:1953年3月18日,北京西单区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召开街道宣传婚姻法群众大会

图4:20世纪50年代初,北京市的基层干部在街头书写宣传婚姻法的黑板报

  《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对封建婚姻观念造成了冲击,因此它的执行碰到了各方面的阻力。中央为此进行了大力宣传。中共中央和政务院多次下达指示,检查婚姻法的执行情况,且分别于1952年11月26日和1953年2月1日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决定1953年3月至8月在全国(少数民族地区和尚未完成土改的地区除外)开展大规模的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活动,成立以沈钧儒为主任、何香凝等人为副主任的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活动实际上于5月结束,进行了3个多月。经过这些工作,新婚姻法逐渐为群众所接受,50年代中期以后,婚姻自主和自由成为一种新的社会风气。

图5:1990年春节前后,在西安“飞机城”阎良区,每天都可见一些胸挂红花的新郎用自行车驮着新娘从大街小巷经过

  随着新中国社会和婚姻家庭生活的变化,1950年婚姻法需要进一步修改和补充,但由于各种政治运动的影响而耽误。尤其是“文革”期间,亲情爱情退居其次,意识形态等政治因素严重影响婚姻家庭生活。“文革”结束后,中央开始着手修改原有婚姻法,制定颁行新中国第二部婚姻法。修改后的婚姻法于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共5章37条。新婚姻法对基本原则进行了补充,在原有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原则基础上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并将计划生育列入原则,这对后来中国人婚姻观念和家庭结构的变革产生了重要影响;修改了结婚条件,把合法婚龄提高两岁,男22岁女20岁,在禁止直系血亲结婚基础上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通婚;扩大了对家庭关系法律调整,除规定夫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外,祖孙及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也列入调整范围;规定了经由诉讼程序处理的离婚案件,以及违反婚姻法的制裁办法和执行办法等。1989年,修改1980年婚姻法的工作开始运行,1997年12月修改稿的试拟稿完成。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婚姻法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处理婚姻家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过程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本稿件由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特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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