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辛亥革命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上的意义
辛亥革命网 2011-03-16 00:00 来源: 作者:马 烈 查看:
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有两次革命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上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和影响。一次是1911年的辛亥革命,一次是1949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前者使中国在政体上友生-J7根本性的变革,后者主要是造成了国体上的根本改变。
“辛亥革命”自然决不仅指武昌起义、各省独立和清帝这位,它包}毛了思毽:、文化、政治等各个领域的革命,也包括了南京临时政府的各项活动。本文试就辛亥革命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上的创举和意义略加论述,不当之处有待方家指正。
笔者认为,辛亥革命在中国政治制度上的变革和创举,至少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彻底摧毁了皇帝制度的根基。皇帝制度是中国两千多年来封建专制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核心。辛亥革命迫使满清朝廷退位,从此结束了皇帝制度,并使之永远不可能以任何形式复活。此后,1915年袁世凯的洪宪帝制和1917年的张勋拥戴溥仪复辟,都遭到全国人民的反对,最终落得身败名裂的下场。
2.彻底否定了君主立宪的主张。19世纪末20世纪初,君主立宪曾是中国风靡一时的政治主张,不仅相当部分的知识分子、开明地主、绅商和政府官员极力鼓吹,就连慈禧也于1906年宣布“预备立宪”。在革命没有来到的时候,君主立宪或许是当时中国建立资本主义政治制度、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一种合理的选择。但辛亥革命的发生,更加合理的共和制度的建立,顿使君主立宪制度黯然失色。辛亥革命后,尽管还有入,如古德诺、杨度,极力鼓吹君主立宪,袁世凯称帝后也宣布实行的是君主立宪制,但有影响力的支持者却几乎没有。当年曾极力主张过君主立宪的梁启超不仅亲自撰文批判更发动蔡锷起兵护国;袁世凯的北洋亲信徐世昌、段祺瑞、冯国璋等冷眼相对;副总统黎元洪拒受爵位;更甭论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了。 袁世凯帝制失败后,君主立宪论在中国即已完全成为一个历史名词,完全没有了市场。
3.初步建立起三权分立的共和制度。辛亥革命中,革命党人于1912年元旦成立了南京临时政府。根据划台时政府组织大纲,该政府的中央政治制度,基本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是一套全新的民主共和制度。临时参议院由各省推举议员组成,具有临时议会性质,拥有立法、任免等重大职权,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临时大总统经临时参议院同意后,有行政、统军等权力。按《组织大纲》规定,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同意,有设置司法机关的权力,但因当时的特殊形势,司法机关实际暂属行政系统。这样,虽不完整,但三权分立框架,已初步形成。而1912年3月颁布的《临时约法》则明确增设法院,赋予独立司法的权利:并增加了参议院对大总统和国务员的弹劾权,使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的制度更加完整。这种三权分立的共和制度,在辛亥革命过程中,迅速成为当时人们普遍乐于接受的新的政治理念,进而深入人心。而且这种制度影响及于后世。辛亥革命后数十年间,中国尽管有这样那样的专制独裁统治者,但他们总不得不在形式上维持着分权的共和制度,并在表面上承认、尊重这种政治制度;如果有谁敢于彻底否定这种制度,那么他必将遭到灭顶之灾,如袁世凯之流。
4.初步建立起国会制度。国会是民主共和制度的核心,从理论上说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拥有立法权、任免权、预决算权、宣战媾和权、弹劾权等,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体现对民意的尊重。清末“预备立宪”时所设立的资政院仅具有咨询、建议权,且议员并非完全民选,因此并不具备真正国会的特质。 南京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钏缶时约法>,均规定了参议院(临时参议院)的组织和权力,其内容与近代国会制度基本一致,尤其是钏缶时约法>加强了议会对行政的监督权,对防止行政权独断专行起到制衡作用。而在辛亥革命中产生的临时参议院于1912年8月公布的《国会组织法》,参、众两院《议员选举法》等法律,同样明确规定了上述各项权力。这一切,对中国这样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专制
独裁统治历史的国家而言,具有特别重要而深远的影响。正因为如此,所以袁世凯在镇压二次革命之后,虽然对国民党人恨之入骨,却不得不借助国民党议员占相当多数的国会,来选举自己当正式大总统(尽管是强迫选举),以体现“民意”。正因为如此,所以当1917年5月,国会拒绝讨论批准段祺瑞内阁的对德宣战案时,段祺瑞尽管软硬兼施,却也无可奈何,最后只得借助张勋强行解散国会,迂回达到自己酌目的。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曹锟在1923年10月以重金贿买议员,使国会选举自己担任大总统。尽管这些军阀的手段极其卑劣无耻,但至少表明,他们在辛亥革命之后建立的共和制度之下,要满足自己的权力欲望,就不得不在形式上“尊重”国会,“尊重”民意,以求得其“合法性”。
5.初步形成责任内阁制度。南京临时政府在行政上采取的是总统制,后为制约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采取责任内阁制。1912年6月,袁世凯在任命王芝祥的问题上,违背法律规定,剥夺总理的副署权,破坏责任内阁制,导致内阁总理唐绍仪辞职。但从另一角度看,唐的辞职也表明了为维护责任内阁制而进行的斗争。此后在1917年的“府院之争”中,段祺瑞向黎元洪频频发难所祭起的主要法宝,实际上也是责任内阁制。而段祺瑞在其对南方护法军政府“武力统一”失败后,于1917年1 1月2日辞职,则是内阁总理对其政策失败承担其责任的表现。 虽然段祺瑞之后北京政府的历届弱势总理往往受制于大军阀,但责任内阁制之“实”虽亡,而其“名”尚存。应当说发端于辛亥革命的责任内阁制,仍是中国政治制度史上一种重要的政治模式和权力运作方式。
6.初步形成政党政治格局。政党是进行政治活动、运用政治权为的重要主体之一。政党政治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辛亥革命后,中国出现了第一个建党高潮,建立起大大小小数十个政党。这些政党在民初国会竞选中、在国会会议中,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批评当局的不当作为,短期内呈现出一种生动的政治气象。其中宋教仁为实现政党责任内阁而组建国民党、四处奔走竞选,以致殒命,成为中国近代为维护民主共和制度和政党政治而牺牲的第一人。1916年8月,袁世凯死后重新恢复的国会内各种政治派系,虽不再以政党形式出现,而是组织各种政团进行活动,如商榷系、研究系等,但其实质仍属政党政治的范畴。 国会内有不同的声音,乃国家之福,人民之幸,经常性的完全一致反而暗示着有高压存在。袁世凯、段祺瑞对国会内反对派深恶痛绝,不仅暗杀了宋教仁,而且多次派军警、流氓,威胁、围攻、殴打议员,迫使国会表达“一致”的意见;袁世凯更解散了国会。这一切只能证明他们是打着“民主共和”旗号的专制独裁者。但尽管如此,袁世凯和段祺瑞也不能不适应潮流,组织起自己的政党和政治社团——公民党和安福俱乐部,为自己的政治目的而进行活动。这至少表明辛亥革命之后,政党政治已成为政治家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而是否允许不同政见的政党、改治社团的存在,也成为是否真正实行民主的试金石。
7.初步形成一定的政治运作模式和程序。正常的政治制度应有相对固定的模式和运作程序,行使政治权力的主体间应有相互的制约和监督。这都是不可任意破坏和违背的。辛亥革命之后,在中国初步建立起的一套政治制度基本上也是如此要求的。尽管政治强人如袁世凯,曾不经国务总理副署而发表任职命令,不经国会同意而擅借善后借款,破坏了这种模式和程序,但仍遭到强烈的反击。而同样被称为政治强人的段祺瑞,在担任总理期间,虽极不情愿,却不得不一次次派秘书长携公文到总统府,请黎元洪签名盖印,之后才能发表。 这些情况加上前述有关国会、责任内阁等例证,均表明,在辛亥革命中所建立的共和民主制度下,虽然时时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但违法、违规者总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警告和反击。这种警告和反击,可能来自相互监督、制约的权力机构,可能来自反对党,可能来自社会舆论,甚至可能来自统治阶级内部。正因为有这种警告和反击,统治者不得不在违法、违规之时有所顾忌,其后略有收敛。而整个社会在这种违法、违规和警告、反击的交相斗争中,逐渐加深对新的政治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加强对遵循政治运作模式和程序的监督。
有论着认为,自袁世凯当上临时大总统后,辛亥革命就失败了。
认为,1914年5月袁世凯颁布新约法之后,“《临时约法》连同民主共和政体成为光辉的史迹”,[2]‘9 267)“宣告了近代中国民族资产阶级领导的宪政运动的终结”[3](P 139)。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首先,在袁世凯死后,经过“约法之争”,1916年6月30日,北京政府经总理段祺瑞副署、由大总统黎元洪发布命令,宣布“仍遵行…一临时约法’Ⅱ4]。1917年7月,张勋复辟失败后,段祺瑞没有恢复国会,而是先于1 1月成产临时参议院,后于1918年8月召开安福国会,并选举了新总统,但其法理依据仍是钏南时约法》。钏缶时约法》真正被废除,实际上要到1923年10月曹锟贿选后《中华民国宪法》公布之时。从1916年6月底至1923年10月,北京政府中央政治制度的基本依据始终是《临时约法》。因此,认为自1914年5月以后,《临时约法》成为史迹之说是不成立的。
其次,袁世凯帝制一百多天,张勋复辟十几天,显然未能改变中华民国的共和政体。1913年成立的旧国会时断时续,中间穿插着临时参议院、安福国会等,但除了被袁世凯解散的一段时间外,在形式上是始终存在着民意机关兼立法机关的。至于民主制度,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尽管虚伪、作假,但国会议员要经过民选(如安福国会),总统要由国会选举产生(如徐世昌、曹锟),总理提名要经过国会批准,等等,同样在形式上要按制度办理。我们可以说,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共和民主制度已大大逊色,或含有大量虚假成分,但不能说,它已成为“光辉的史迹”。
第三,戊戌变法前后开始的中国近代宪政运动,至辛亥革命应当说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钏缶时约法》即相当于一部民主共和国的临时宪法。虽然袁世凯于1914年5月撕毁《临时约法》,但并不意味着宪政运动的终结。且不说袁世凯死后恢复了《临时约法》,即是1923年10月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单从其肉容来看,也是值得肯定的地方多多,限于篇幅不再罗列。20世纪20年代中后期盛行的“制宪救国论”,30年代“人权派”对训政的抨击和要求结束训政的呼声,抗战中后期多次掀起的“民主宪政运动”,无疑与戊戌变法、辛亥革命是一脉相承的。
综上所述,可以归纳得出,辛亥革命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上有如下重要意义:
1.摧毁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否定了君主立宪制度的政治设计。
2.建立了民主共和政体,初步形成与之相应的各种近代国家政治制度。
3.逐步使整个社会(包括统治集团和人民群众)认识、理解、遵循新的政治制度。
4.影响及予后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