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区委书记的十二条

辛亥革命网 2011-04-23 00:00 来源:《决策》 作者:宋亚平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任务。对于全国绝大多数省、县市区来说,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重点、难点和关键点,就是如何有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任务。对于全国绝大多数省、县市区来说,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重点、难点和关键点,就是如何有效地促进农业的发展、农村的进步和农民的富裕。因在基层工作多年,对“三农”情况比较了解,就此提出几点想法,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一、能否实施“休养生息”政策,免除一切面向农民征收的农业税费及其附加?过去,乡镇的工作主要是计划生育、社会综合治理和征收税费,其中尤以征收税费最耗人力精力与财力,政治成本也很大。如果免除农民税费,一可以彻底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农民积累财富,逐步增强农业扩大再生产的能力;二可以把大批乡镇村组干部从收钱要款的困苦中解脱出来,有利于舒缓农村紧张的干群关系。县乡两级财政由此导致的减收,可通过减事减人减支达到相当程度的抵销。中央和省里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所给县市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可以明确规定专门用于农村基础教育和农村卫生事业,这样将更能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热烈拥护。

        二、能否推行“无为而治”方略?即改革现行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撤销乡镇一级政府,成立乡镇公所,作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主要任务是上情下达,协调、监督本乡镇各社区群团组织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依规运作,协助县直职能部门搞好计划生育和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如果目前条件不具备,则可以先大规模精简乡镇党政机构,采取党政干部交叉任职的办法,将“四大家”合为一家,压缩乡镇领导干部职数和人员编制,分流冗员。在农村,凡农民可以依法自立自主的事情和通过乡规民约可以协调的问题以及利用市场机制可以解决的矛盾,政府就不要去管。县级政府的涉农职能部门要顺应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新形势,转变领导方式,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有效服务去正确引导农民自觉接受管理。

        三、能否将现有乡镇的“七站八所”除公安派出所和垂直管理的之外,一律改制为中介服务机构或专业经济组织?这些属于事业性质的单位整体改制之后,人、财、物关系分三年过渡期逐步与乡镇政府彻底脱钩。原来所从事的某些社会公益事业管理和微观性质的行政服务活动,可由县级政府的职能部门采取委托授权的办法,并通过类似于建设工程招投标形式与有关中介服务组织签订契约,政府按事前双方订立的合同规定直接支付合理的报酬。改制后的“七站八所”只能紧密围绕农村经济建设与社会进步的发展要求,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提供有效服务,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单位。

        四、对于乡镇因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换所富余的一大批行政干部和事业单位职工,能否可以由县市区通过国家的专项借款并按照相对统一的标准,买断工龄使其变为自由人?近年来,国有企业和商、粮、供等单位的改制,大量干部职工成功实行买断工龄的政策,已为现在的乡镇干部职工提供了较强的心理承受力。如果能够通过合理补偿,使分流的干部职工既有能力进入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计划生育为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又具有一定的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创业资本。这样将有利于当前县市区各项改革的顺利推进。

        五、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稳妥推行农村民主政治。目前,农村党员年龄结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党组织的战斗力偏弱,难以承负“三个代表”的历史职责。应着力从复员退伍军人和外出务工经商的先进青年中发展党员,通过培训教育逐步形成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带头人”和村委会的领导者。淡化“行政组”的概念,逐步扩大村委会的民主权利和进一步规范村委会的自治行为。领导成员通过公选产生,也可以根据绝大多数群众意愿从外村委会原则上不再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必须在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的指导下正确行使自治权力并对本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担一定责任。合理经费的筹集、开支与监督管理,不应由乡镇农经站管理,而是由农民代表大会自行决定。

        六、更新观念,不要再将农村土地使用权视为农民的基本生存手段和基本社会保障。将农村土地使用权视为农民的基本生存手段和基本社会保障的结果只能是将农民永远束缚在故乡的土地上,这也是城乡“二元”体制长期坚冰难破的根源之一。应建立一个不同于城市建设用地由国家垄断征占制度的农业生产用地交易市场,允许农民对自己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序流转,所得收益国家不予征税收费,但应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合理的公益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障费计入个人账户并可以依规随农民的职业与居住变迁向异地转移。同时,积极探索由国家、集体、农民个人共同出资、合理负担的农村养老制度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并结合农村扶贫政策和其他民政补贴政策,试行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七、积极营造环境,加快城市化进程,鼓励和支持农民向城市迁移。废除对进城镇务工经商农民在户口、身份、工作岗位、子女上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真正做到城乡居民在就业和发展机会面前地位平等。对已经进城居住一定年限并具有相对稳定工作和经济收入的农民工,应根据其意愿及时纳入所在城市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计划生育等社会保障体系和享受正常市民的社会政治权利。切断他们与故乡土地的联系,使农村人口的职业转移与居住变迁、社会地位变迁同步进行,从而彻底地脱离农村而融进城市。

        八、大力创建新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分田到户后,农民几乎处在一盘散沙的小农经济状态。生产规模小,抗灾能力弱,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这是喊了多年结构调整却无法大见成效的原因之一。应在不改变现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情况下,以适应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自愿组合为原则,以专业化分工协作为基础,以内在的经济利益关系为纽带,形成各种或紧密型或松散型的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的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市场农业的组织化水平,使长期以来千家万户分散的小农生产通过企业化的经营模式与千变万化的统一大市场进行有效对接。这是推进农业、农村、农民现代化所不可缺乏的一项社会基础工程。

        九、建立各级农会组织。在推行乡镇农民自治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和创建农村新型微观经济合作组织的同时,支持和帮助广大农民成立有着丰富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内涵的各级农会组织,并且依法代表广大农民群众自己的特殊利益。农会组织在性质上应当同妇联、工会等群众组织一样,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拥有同等的政治地位并发挥出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十、逐步加大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国家已决定将新增长的财政收入部分拿出来支持农村教育与卫生,这当然很好。但仅支持教育与卫生是远远不够的,能否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和财政支出的结构,形成国家支农资金稳定增长的一种机制。例如国家从每年发行1500亿元国债资金中拿出20%即300亿元用于农村的道路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广播、电视、信息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并且坚持10年。这样,不仅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当前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直接帮助农民增收,而且将有效地推动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极大地促进农村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

        十一、改革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放开搞活农村金融。现在县一级国有商业银行基本上是在“抽血倒流”,县域经济传统的投融资渠道正在逐步枯竭。能否尽快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给县市区自己一种“造血”和“补血”的能力?如深化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改革,使其真正成为地方民有民营的金融机构。然后逐步开放地方资本市场,通过依法改造和正确引导,把实际上存在已久并且一直非常活跃的各种地下“钱庄”、“钱会” 变为正当的合法的金融企业。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上大量闲散的民间资金包括城市资金准入农村金融界,通过对合理的浮动利率和信贷方式的有效监管,使之成为支持县域工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渠道之一。

        十二、着力培育本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努力将其做大做强,形成品牌,增强和扩大其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领域的辐射带动作用和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能力,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该地区相对集聚,并以此带动中心城镇建设、乡镇工业建设和市场体系建设的发展。“三农”问题是多年来历史与社会诸多矛盾的交织。要真正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一方面需要我们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实际工作中大胆改革、努力开拓和扎实苦干;一方面也需要中央及各级决策层在宏观政策上的有效调整。这样上下共同使劲,“三农” 问题肯定能够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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