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辛亥首义研究会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3)
辛亥革命网 2013-09-26 00:00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武汉辛亥首义研究会 查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2.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3.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 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直接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乐于奉献,在本会会员中具有较大影响,较高美誉度;
3. 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任内保证本会不作为营利工具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2.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3.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