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政不行则人心不一,人心不一则煽惑易行,内乱益炽,外患纷乘,国亡无日。我军人认定忠君爱国四字,为策宪政之进步,图国民之幸福起见,以兵力为请求改定宪法之最后手段,现所请求者只及大端。
二、立宪军主张大同帝国主义,绝对的反对革党民族主义,对于满人之生命财产仍保护之。
三、革命战争之开,如政府承认我军之请愿,我军即担任消解革党之义务;否则对于革命战争绝对的取局外中立之态度。
四、我军驻在及经过之附近地方〈之〉安谧,确由我军担保之。
五、立宪军有芟除阻挠宪政者之义务。如政府中对于此请愿有主反对,或设计延宕敷衍者,即由立宪军处以死刑,以除宪政之蠹。
六、此请愿发表之后,凡赞成本军立宪主义者,限于接到通告书之三日内,无论官衙、民宅、商铺,其住所均须悬挂四尺见方以上之白旗,大书“立宪”二字,以表章[彰]其与革党不同之宗旨。其悬挂日期,以宪法成立之日为止。有不悬者,我军即以革党目之。
七、本立宪军有为各省谘议局后援之义务。
八、对于立宪军有加害之行为及计划者,即以敌对视之。
九、立宪军对于此次之政治改革,绝对不受外人干涉,有干涉者,由各立宪军联络策划相当之对付方法。
十、立宪军之供给,均仍由各原省支应,如有迟误,即以第八条处断之。处断之后,该地政务总机关即由立宪军司令官摄之。
十一、立宪军之编成各镇、各混成协及各省巡防营,可自为一军。如联合数镇、协、防营为一军时,其总司令官须推资望最大者任之;其军之号数以成立之先后为次序。
十二、立宪军名义及义务,自发起之日至宪法成立之日止。
十三、为促成宪法迅速完成起见,各省有自练立宪义勇队者,亦以立宪军视之,但须实行立宪军之义任,并须受该地附近立宪军之监督及指示。
第四十协统领潘架楹、护理第三镇统制卢永祥、第二十镇统制张绍曾、第二混成协统领蓝天蔚、第三十九协协统领伍祥祯、第六协统领陈文运。第一立宪军公议。(《辛亥滦州兵谏函电选》,第67—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