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法制与中国社会转型(3)

辛亥革命网 2011-05-18 00:00 来源:史学月刊2004年7月 作者:郭世佑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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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中国的法制建设与社会转型的成败与得失,这是一个学术性与现实性都很强的问题。窃以为,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一样,既需要相对安定的政治环境,也需要一个素质优良的法律职业群体,更需要国家与社会对法制与法治的普遍认同与尊重。中国20世纪的法制建设与社会转型之所以成效不大,至少与这三个因素的欠缺关系甚大。

     首先,在整整一个世纪的历史时空里,几乎每隔10年就发生一次重大的政治动荡。任何改革与发展既需要热身,也需要积累。在近代中国,每当热身刚过,就来一次政治动荡,近乎前功尽弃。

     其次,由于种种原因,中国近代法律职业群体的整体素质并不理想,无论是思想素质,还是业务素质,都存在相应的缺漏。清末民初,眼看法制与宪政建设正在启动,政法专业渐趋热门,此类公私学校就一轰而上,中国原本就没有此类师资,结果连留学日本短期速成班的人都成了很抢手的教师,连教材都很奇缺,其质量可想而知。即使是在民权素质与法权意识的职业要求颇高的议员群体中,以权谋私、党同伐异或尸位素餐、沽名钓誉者大有人在。辜鸿铭还亲口对蒋梦麟说过另一件丑闻:“有一次选举时,曾有一位哥伦比亚大学毕业的陈博士,出八百大洋收买他的选票,他把钱收下了,跑到天津逛了一趟胡同,根本没有去投票。后来在北京饭店的一次国际性聚会上,辜鸿铭碰到这位贿选的人,他指着这人对大家操英语说:‘这家伙要拿八百块钱买我,各位先生,你们看我辜鸿铭真的这么贱吗?’”(蒋梦麟:《西湖》,台湾世界书局1988年版,第145页)

     第三,国家和社会对法制与法治的普遍认同与尊重很不够,其中最突出的是把法治或宪政制度当作富国强兵的工具,而不是当作国人生命价值的内在追求与实现。人们都不难向往法治与宪政,却不愿意从自身做起,而是从自身的角度强调特殊性而放弃对普遍性原则的维护。

     从根本上来说,西方的法律是根据西方人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传统习性、价值观念等因素而催生出来的,如何将其搬到一个既难以骤然西化也无法完全西化的文化类型完全不同的中国社会,而且还是一个地域广袤,人口众多,内部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之差异颇大,殊相与共相并存的社会,这是一个既需要智慧也需要耐心的难题,实非“拿来主义”即可“毕其功于一役”。

     救亡图存的急诊动机与“只争朝夕”的紧迫心态,同西来之法之于社会变迁的程度与相关积累的必然要求之间,以及同国人的传统习性之间的紧张,既带来了“你方唱罢我登场”的热闹场面,也给后继者的法治建设留下一串未完的答卷。法制不等于法治,宪法不等于宪政,宪政的获得,也不是指望一场或数场革命所赐予的一纸宪法就能如愿的。当新一轮的社会转型重新启动时,外来之法与本土文化如何衔接的问题,势必构成法治建设的终极关切所在。

     近代中国的社会转型无疑是国族复兴的必由之路。它的发生固然来自外在的压迫,它的成功却取决于内在的自觉及其努力,其中包括统治者如何学会在必要的时候向人民让权,还政于民。在近代中国的每一个历史阶段,统治者都以人民素质不高为由,拖延宪政建设,迷恋人治而搪塞法治,却都不曾确切地回答三个实质性层面的问题:一是在现有人民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如果推行法制建设?二是如何动用国家的政治与教育资源,尽快提高人民的素质?由谁来提高?三是在提高人民素质之前,怎么样提高官智?

  从根本上来说,西方的法律是根据西方人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传统习性、价值观念等因素而催生出来,如何搬到一个既难以骤然西化也无法完全西化的文化类型完全不同的中国社会,而且还是一个地域广袤,人口众多,内部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之差异颇大,殊相与共相并存的社会,这是一个既需要智慧也需要耐心的难题,实非“拿来主义”即可“毕其功于一役”。

  救亡图存的急诊动机与“只争朝夕”的紧迫心态,同西来之法之于社会变迁的程度与相关积累的必然要求之间,以及同国人的传统习性之间的紧张,既带来了“你方唱罢我登场”的热闹场面,也给后继者的法治建设留下一串未完的答卷。法制不等于法治,宪法不等于宪政,宪政的获得,也不是指望一场或数场革命所赐予的一纸宪法就能如愿的。当新一轮的社会转型重新启动时,外来之法与本土文化如何衔接的问题,势必构成法治建设的终疾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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