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的“条约制度”论略

辛亥革命网 2011-06-02 00:00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作者:李育民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条约制度”对近代中国的影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在保持旧制度的前提下促使它趋于半殖民地化。另一方面又刺激它产生近代性质的变化。
 

  一

  近代中国的“条约制度”是西方列强对外扩张的产物,也是中国被迫和资本主义世界建立新的关系的产物。作为中国蒙受屈辱的标记,它产生和形成于两次罪恶的鸦片战争。自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中外关系开始出现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对列强来说,战后签订的条约“揭开了对华事务的新纪元。它标志着中国闭关自守的破产,同时标志着中国与欧洲‘掠夺成性的蛮夷’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法律、政治和经济关系的开端。”(菲利浦·约瑟夫:《列强对华外交》第3页。)

  第一批不平等条约确实揭开了一个新纪元,这些条约正提供了保障列强在华特权的法律形式。用费正清更直截了当的话来说:“即依靠条约、法规使各种权利成为制度”(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第238页。)。显然,这个新纪元就是列强用暴力在中国建立“条约制度”,以保障它们在华进行殖民掠夺的权益的开始。它并非使中国“在平等的基础上”与列强建立新的关系。相反,列强用“条约制度”把中国纳入它们的“统治范围”,确定了对华关系的真正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正是“条约制度”的内核。

  “条约制度”在中国有了立足之地,并不等于它已获得稳固的地位,形成为确保列强特权的制度体系。它本身还不完善,还未包括列强在华的主要特权,其适用范围还有很大的局限;更重要的是它还没有最终取代“天朝体制”,并迫使清政府信守条约。因此,列强要求进一步充实“条约制度”的内容,改善实施“条约制度”的各种条件,于是,第二次鸦片战争同样不可避免。通过战后签订的《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列强实现了这一目的,“条约制度”至此基本形成。

  1.“条约制度”的内容包括了列强在华的主要特权

  列强在第一批不平等条约中所获得的特权,在这里得到了明确和具体的肯定,而且还增加了不少新的特权。至此,它基本上囊括了列强在华的主要特权,尤其是经济特权,如英人伯尔考维茨所说,“它包括了商人们所要求的特权”,是“整个时期英国和中国外交及商务关系的根本基础。无论是1876年的烟台条约或1902年的马凯条约(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都没作出任何基本上的变动。”(伯尔考维茨:《中国通与英国外交部》第21—22页。)“条约制度”的内容和框架此时已基本上定型,除了少量几种新增特权之外,以后只是在它的基础上进行扩充和具体化。

  2.“条约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清帝国的中枢和内地

  《南京条约》时期,列强的特权局限在东南沿海五口,只是一种突破,还不具全局的意义。现在列强的触角已伸到了京师、长江腹地和北方几口,实现了马戛尔尼来华时提出的要求。这就意味着列强消除了全面对华进行殖民掠夺,建立统治权的障碍,掌握了为“条约制度”开辟广阔的前途的中心环节,“条约制度”也由此具有了全局的意义。此后,中国开始全面地置于“条约制度”的约束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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