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论(辛亥百年祭)(6)

辛亥革命网 2011-08-25 00:00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周剑铭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社稷即国家,封建即政府。土地和封土建制,构成中国封建社会意识形态的主要内容。 土地作为最主要的“财富”,通过控制土地而控制人,实

  私有制使财产的使用或经营权,在权利许可下能够与所有权分离,经营权就是所有者的权利对经营者的管理权力的许可,就是说,经营权是所有权作为权利许可的权力,经营权成为所有权中人与物的直接关系,正是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性,使西方封建中的人身依附与契约式的忠诚同质,通过经营者的人身依附得到土地经营权,土地耕作者能够自主经营,租税和服役是这种人身的依附的契约式代价。这与中国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的性质不同,中国古代社会虽然有贵、贱、良、贱等身份区别,但大体只是有限的法律或大家庭性质的人身身份,在社会上并不具有普遍性,与中国封建制度没有决定性的关系。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种天下大公的文化意识,绝对性地压倒了财产私有的社会意识。当然,中国传统社会仍然有财产私有的社会意识和制度,但是,“假物为用”的基本观点,将人与物的关系严格限制在“财富”上,就是说,财富只有被消费或被保存的自然本性,而不具有人与人关系的制度性。财富的私有,被排除在人与人的关系之外,没有道德上的光明,也没有制度上的保证。如果说,中国封建社会有一种所有制意义上的私有制,那就是——家天下的封建专制,但这并未成为社会意义的私有制,而只成为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离的政府,所以,中国封建社会就没有所有制的特殊性自觉性的意识形态。真正财产私有的观念,只是一种社会无意识或有意识地隐晦,春秋时代相对于井田制的“私田”,就没有意识形态上的合法性。真正的私有制概念,也一直没有以明确的学术或政治纲要形式表达,中国封建社会没有形成真正的私有制的意识形态,也就没有真正的所有制的概念和制度化的体制,唯一的私有制,实际上,是由中国封建特色的政治专制实现的。中国封建社会没有财产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情况,所有权直接由管理权的制度化形式实现,封建即政府,就是说,作为封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朝廷(政府),就是中国封建所有制完全、充份的表达。中国现代的所有制概念,主要是从乌托邦空想理论中,以一种负面情况引入的,即私有制在原始公有制之后产生并与公有制对立,因此,私有制使人异化,被认为是一种社会罪恶,私有制使人类早期社会产生阶级分化、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这种错误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仍然存在。

  在这些基本理解上,我们可以看到,荀子的“假物为用”作为一种人类社会学意义上的观点,符合中国古代社会发生的历史进程。一方面,“假物为用”,使中国文化本质的人性在人与环境关系中,保持区别性与一致性的整合,这与所谓的“人类中心主义”完全不同,“进化论”不能直接应用于人类社会,但人类社会中的人性却与自然性一致;但另一方面,“假物为用” 的单方面强调使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区别性和一致性混乱,使得“王化天下”先行性地遮蔽了财产私有的分化,阻碍了环境的自然本质在人类社会环境中的充份发展,使得中国人未能充分发展和享受基于自然物质的自由,这些都是哲学和哲学人类学的专门论域,此不详论,这里只是纲要性地说,中国古代社会不是以家庭——私有制产生的模式完成早期社会转变,而是以“王天下”的文化理念,直接完成早期社会意识形态化,王天下以“大道之行”为前提,但“大道既隐”,天下成为财富,王天下变为私天下,“吾业之大,孰与仲多”,天下成为唯一性的私有财产,柳宗元没有解释大公是如何转变为私天下的,关键在于土地是作为最主要的财富这样一种私有性质,由意识形态的制度化机器——王朝制度直接实现的,从政治上的封土建藩到郡县制,在经济形态上从井田制到地租制,柳宗元所说的“势”非圣人意,正是这种情况的描述,儒家文化有“社稷即国家”观念,这是王天下的理念,在私天下的政府制度中的信念坚守,造成了儒家文化的悲剧性的色彩。

  对中国封建社会来说,体现封建意义的真正形式,并不是早期封土建藩的制度,中国封建这一概念,包含封土安民和封土建制,双重意义。中国封建政治,通过控制土地达到控制人,实现政府管理的人治。如果说,西方社会的基本意识形态,造成了后来经营者的授权政府,则中国封建社会的情况,就一直是私天下的所有权专制与经营本质的管理政府——帝制官僚体系,对中国封建的朝廷而言,实现一统天下、分级管理人与土地,就是最核心的政治。对土地分配的最高控制权,取消了真正的私有制的出现,这种人与土地相结合的管理政治,成为一种制度传统,使中国封建制度延绵相续。这种政府是有管理责任而无所有权的官僚系统,与有所有权而无管理责任的皇帝独栽垂直分离。这种政府与家庭模式相同,与小农经济一致,中国封建社会只是一个大家庭的蓝本,可以说是大家庭小社会,政府作为天下财富的管理者,是社会的大管家,财产的真正主人是专制的制度本身,具体由那一个帝王代表,只是一个政治问题,所以有“彼可取而且代之”(项羽本纪),“皇帝轮流做,明年到我家”,“王侯将相宁有种乎?”(陈涉世家)这样的革命合法性,这一点甚至最正统的儒家也是承认的:“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孟子•梁惠王下)。因此可以看出,中国封建与专制性质同一,没有西方那种封建制的悖论。这样就造成了中国历史上两个政治事实:一方面,没有永远的帝王贵族世系,另一方面却有延续的封建管理体制。所以,中国历史中只有相对的分割而不是对立性的分裂。

  中国封建社会,没有形成真正的财产私有制的意识形态,而是形成以控制土地达到控制人的政治制度,从中国最早的井田制,到封土建藩的原初封建制,到后来出现的各种均田制,都是以人与土地关系表现的以土地支配人为基础的政治管理结构,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始终是一体化的,中国封建的政治管理模式与家庭小农经济管理,开始时是自发自然一致的,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复杂化,政治管理模式不得不作适应性改变,这才有以后的“变法”,原初封建井田制中,土地不准买卖,个人没有处置权,公田上的劳役实质上是份田的地租,春秋时代管仲的“相地而衰征”的农业税制,并没有真正承认土地私有,本质仍是封建地租,而非现代意义的税,“均地分力”是按劳动力平均分配全部耕地,对所有土地再分配,这种分配权本质仍是中国封建本质,所以,“与之分货”才是地租,以实物地租代替了劳役地租。“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不过是封土安民的新形式而已。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的“初税亩”,商鞅变法的“废井田、开阡陌”,王安石变法的“方田均税”,都与此同质。变法只不过是封建地租形式、方法上的改革而已。中国封建政治中的变法,大多是朝廷财政问题而引起的,一国的强盛最集中地由央朝廷财政体现,朝廷财政来源则是以土地地租为本质的,从劳役、实物到钱币,从人丁到土地,只不过是地租形式发生改变,向方便、平均化方向改进,如唐代的以家为单位的以地制产的租庸调,唐后期的两税法、较成熟的均田制等,明代的一条鞭法,清代的摊丁入亩,都只是尽力维持、改进封建,真正与封建冲突的,是土地占有量通过土地兼并的自发性改变,这种情况使舍人而税地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逐步从人身管制转向对财产税收的管理,正说明中国的封建本质一直到清末并无改变。

  一个中国封建王朝产生的军事性质与王天下的理念并不相同,“天下”的本质是“王(道)”,将暴力革命转变为专制的合法性,这只能由一个文官性质的管理政府实现,一个王朝最希望的,是天下独尊的地位能世代相递;官僚体系的行政管理责任,是社会的长期稳定。帝制官僚体系就是封建与专制的制度化整合,所以,中国封建没有欧洲封建那种理论上的悖论,中国正是由于没有真正的私有制,家天下的所有者与王朝政府的管理者,只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的形式,帝制的独栽与官僚管理体系自然一体,这也与家庭小农经济具有相同的本质,封建王朝成为管理天下的制度机器,中国封建制度主体就是一个管理者本质的政府,官僚体系作为理性化的管理工具,将这种封建专制推向整个社会,使社会经济结构与封建本质取得高度整合,比如,管仲所制定人口统计和户籍管理的“什伍组织”,商鞅制定“连坐法”,郡县之下的乡、亭、里、什、伍,这些管理人口、土地、租税等的管理体制,将农民固定在土地上,其本质上就是实现了最基层化的封建,治民于土的方法使小农经济与封建政治的同一性更彻底,即使已经脱离了直接在土地上耕作的人,也脱离不了这种制度管制,“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也。不可使杂处,杂处则其言咙,其事乱”(管子•小匡)。中国封建制度与家庭小农经济相契合,能够极大地动员相对贫泛的自然资源和家庭维系的低成本劳动力资源,造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相对进步和繁荣,王朝式管理制度也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意识形态的核心,几乎不会有人对这此怀疑,“纳皇粮天经地义”的民间意识就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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